第壹,關於婚姻的有效性。
在該案中,中國公民金東明和美國公民陶思茂在美國合法有效地結婚。關於婚姻關系的訴訟,無論是在美國法院還是在中國法院,都是合法有效的。根據美國的法律,雙方在美國締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的規定,婚姻關系也符合法律對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壹方不具有相同國籍,在經常居住地或國籍國結婚的,適用結婚地法律。第二十二條規定,符合結婚地法律、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結婚手續有效。因此,婚姻關系適用締結婚姻地的法律,即美國的法律,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關於繼承問題。
首先,遺產的分割和繼承應適用中國法律。理由如下:第壹,董明金以留學生身份赴美後與陶思茂結婚,學成回國。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集中在中國。在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中,不動產繼承主要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其他財產繼承主要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本案中,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和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均在中國。此外,中國法律的適用也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其次,從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來看,適用中國法律有利於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因為被執行財產主要在中國。中美沒有簽署承認雙邊司法執行的協議,所以適用美國法律作出的判決很難在中國執行。
其次,本案中,他的妻子陶思茂和董明金的父母是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合法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合法繼承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適用中國法律,董明金的個人遺產由陶思茂和董明金的父母根據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三、關於訴訟時效。
首先,在國際私法理論中,訴訟時效大多被劃分為實體問題,因為它與壹國主權和法院活動規範密切相關。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和辦案的實際需要,應當根據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沖突規範選擇適用的法律。本案中,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七條規定了沖突規範,即訴訟時效,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準據法。具體到本案,就是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繼承權糾紛應當從陶思茂得知丈夫死亡之日起算為二年訴訟時效,故其仍可提起訴訟,未超出訴訟時效的範圍。
其次,在我國,壹般來說,繼承開始地(即死者最後居住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繼承人負責將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告知不在繼承地的其他繼承人並遺贈給受贈人和執行人;保存遺產的人應當負責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處理、隱匿、挪用。在這種情況下,金木隱瞞他的兒子已經死於陶思邈的真相是不合適的。
PS:雙學位,某D的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