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於2065438+2004年10月24日。它是中央委員會關於國家安全的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對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負責,協調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它兼有對內和對外的職能,與國家的對外安全密切相關,對國家安全部有管轄權。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綜上所述,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聘、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專業人才和特殊人才。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依法保護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強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全國或部分地區總動員,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以及行使憲法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有關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的行政措施,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