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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成功的殺人自衛嗎?

1,“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265438 2065438年8月27日下午0點35分,江蘇省昆山市開發區震川路與順帆路交叉口發生壹起刑事案件。壹輛轎車和壹輛電動車在昆山發生了壹起輕微的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車上壹名男子掏出刀,朝騎車人砍去。然後長刀不小心落地,騎車人撿起來,持刀追那個人。那人被砍傷,倒在草叢裏。

截至2018年8月28日,該案導致寶馬車內的劉死亡,騎車人於受傷。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調查。案件正在進壹步調查處理中。

9月1,2065438,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發布關於昆山市震川路余海明致劉海龍死亡壹案的通報。根據通告,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余海明的案件。

2.當那個男孩被搶劫時將他刺死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20103月14日下午3時許,19歲的、15歲的王某看到13歲的謝某及其同學胡某、張某向網吧方向走去,於是將其攔下,帶至某廠生活區。

孫、王要求謝等人交出現金和手機。謝某等人將現金和手機交給孫某、王某後,孫某上前對謝某的衣服口袋進行搜查。謝情急之下,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刺向孫的左小腹。王在倒拉孫時,也被謝刺中左胸上方。

孫、王受傷後逃離現場,均因失血過多死亡。

案發後,公安機關展開調查。弄清案情後,他們報請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屬於“正當防衛”,謝不負刑事責任。

後死者、王某的父母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謝某賠償兩死者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79921.24元。近日,當地基層法院作出壹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此案在司法界引起巨大反響,被告是否應該賠償成為司法界熱議的話題。

擴展數據:

正當防衛殺人的同時,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以昆山反殺案為例:

昆山警方通報,“反殺手”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法律界人士表示,余海明作為辯護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刑事辯論律師易勝華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如果提起訴訟,應該是侵權訴訟。余海明已經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這意味著他的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不僅沒有賠償,“妳甚至可以提起反訴,要求對方家屬從其遺產中支付醫療費和誤工費。”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彭芳在案發後第壹個在海明公開表示,應構成正當防衛。其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昆山司法機關做出的這壹認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不僅符合社會正義感,做出了果斷、利落的判決,也為全國做出了表率,有效防止了小糾紛中可能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

彭芳進壹步指出,上述案件的刑事方面被定義為正當防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0條,如果因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是不負責任的,那麽余海明不需要對侵權人進行民事賠償。

第二,余海明被侵權時受傷,其辯護人被侵權。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他有權向侵權人即“紋身哥”要求賠償。“但目前賠償主體已經消滅,不法侵害人已經被砍死,有權向其親屬主張賠償,並使用侵害人遺產進行賠償。”

彭芳表示,民事訴訟不予理會,余海明可以不起訴,但壹旦起訴法律應予以支持,侵權人家屬起訴於海龍要求賠償將被駁回。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收集8月27日昆山持刀砍人案

人民網-男孩被搶劫時被刺死。兩名劫匪被發現是自衛。

昆山反殺手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專家: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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