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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北京積分落戶有什麽新政策細則?

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學歷、職業和居住地、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構成。總分是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應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開辦企業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或在京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的自有住所;或者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住所,並依法納稅;或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必須連續居住1年或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單位宿舍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0.5分。連續居住年限超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視同連續居住年限。

(3)學歷指標及分數

取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認的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分為:大專(含高職)10.5分,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37分,以上分(學位)不累加。僅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中的相關標準獲得積分。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累計。

(四)職業和居住地的指標和分值

自2018、10起,申請人在本市六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在本人住所居住,取得落戶資格後在本人住所落戶的,每滿1年加2分;符合上述條件並在本市六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以上情況,最高分12。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科技、文化、創新創業大賽等領域獲得國家級、市級或世界級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積分。其中國家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最高分12分,本市市級獎項最高分6分。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型科技企業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0%,且企業近三年獲得股權現金融資達到《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中相關標準的申請人,可獲得加分,最高6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不累計積分,滿足若幹積分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三年連續納稅,每654.38+0年取得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65438萬元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近5年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加20分;45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扣4分(含未滿壹周歲)。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下列榮譽之壹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做全國的英雄模範或者首都的好市民。國家有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幾點不累加。

(九)合規記錄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5年內因違反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同時,申請人想要在北京積分落戶,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並在開始申請積分落戶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申請。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止上壹年度65438+2月31,平均年齡男性應在60周歲以下,女性職工應在50周歲以下,女性幹部(管理人員)應在55周歲以下,用人單位正常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5月365438+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累計補繳記錄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的繳納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請開始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4)無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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