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受刑罰處罰,回國後是否需要依照我國刑法繼續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適用刑罰,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程度、外國法院量刑是否適當、被害人或其家屬有無諒解等因素進行判斷。?
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獲取的境外證據,可以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使用。?
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回國後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至於追責必要性以及如何適用刑罰,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程度、外國法院量刑是否適當、被害人或其家屬有無諒解等因素進行判斷。?
擴展資料:
案例: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受刑罰處罰回國後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4年7月19日,前往日本打工的黃某某在東京某公寓住所內與同赴日本打工的孟某某因瑣事發生沖突,黃某某持刀追刺孟某某至公寓門前的道路,追上後持刀連續刺入孟某某的胸部及背部等處,孟某某失血過多死亡。?
同年12月17日,東京地方法院以黃某某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滯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壹年。2014年12月2日,黃某某被假釋。同月12日,被遣返回國的黃某某被抓獲。?
楊浦區檢察院於2016年5月24日以故意殺人罪對黃某某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黃某某提出上訴,二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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