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等。賠償標準我國法律規定分城鎮戶籍和農村戶口區別,差距很大。同時和被害人的年齡有關,六十歲以下的,統壹賠償20年,六十歲
以上的,每增加壹年,賠償系數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統壹賠償五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
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ー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増加壹歲減少ー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