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刑事處罰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大、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
適用標準
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院發布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需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統壹死刑的適用標準
報告稱,最高法院堅持二審審理所有死刑案件,嚴格把握和統壹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必立即判處死刑的,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促進因激化民事糾紛引發的犯罪的被害人、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不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