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零六個月當事人信息公訴機關: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於青海,男,漢族。 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於2011年5月12日被臨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經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現羈押在臨泉縣看守所。辯護人何,安徽律師事務所律師。經審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於慶海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書編號:2004-2005。(2011)198號,並於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於青海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於青海不服,提出上訴。 2012年2月13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阜字第00047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2年5月11日、2012年7月11日、2012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第00003號與前壹次結果相同的刑事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於青海不服,提出上訴。 2012年11月30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阜字第00308號刑事裁定,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3年3月26日、2013年5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瑞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於清海及其辯護人何到庭參加訴訟。 期間,臨泉縣人民檢察院兩次補充偵查。 審判現已結束。請示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5日,經人介紹,臨泉縣綠健農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兵以每噸122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於青海處購買大蒜粉38.2噸,價值46.6萬元。 雙方口頭約定,必須保證商品質量,不允許摻假。但於青海將其生產的大蒜粉與滑石粉混合後賣給了劉某兵。 次日11時許,經清水檢測,劉某兵確定蒜粉為摻假蒜粉。 2011年1月10日,由阜陽市技術監督局(已更名為安徽冠亞司法鑒定所)對蒜粉進行抽樣檢測。樣品中滑石粉含量為7.7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當庭宣讀並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 在此基礎上,認為被告人於青海對其生產的產品故意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金額達46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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