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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師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海南省律師行業的管理行為,促進海南省律師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海南省律師協會的作用,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海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協會名稱和住所:

中文名稱:海南律師協會

英文名:海南律師協會,簡稱HNLA。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島人民大道56號海南律師俱樂部。

第四條協會宗旨: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忠誠律師事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努力建設壹支堅守信仰、精通法律、主持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做出貢獻。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海南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下。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六條本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和完善律師執業規範和標準以及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平和社會形象;

(四)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實施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中的繼續教育;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調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的糾紛;

(八)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九)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負責律師考試工作,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考試;

(十壹)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對應聘律師進行考核和管理;

(十二)鼓勵和支持律師參政議政;

(十三)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和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

(十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舉報,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或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七)建立協會派駐市、縣工作站,領導和支持工作站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在海南省司法廳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協會個人會員。依法取得海南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通過我會團體會員申請執業為律師的實習生,為我會預備會員,接受我會管理。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經批準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邛崍代表處和代表,以及經批準的香港、澳門等地區律師事務所駐邛崍代表處和代表,均可成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8條個人成員的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法享有執業權利;

(三)在辦理重大或復雜案件時,可以得到本局的支持和指導;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五)參加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利用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通過本局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9條個人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

(三)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劃;

(七)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八)接受和執行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

(九)《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條集團成員享有第八條第(二)至第(八)項權利,有權對本所律師進行評價。

第11條集團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教育引導本所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組織本所律師參加本所的各項活動;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義務;

(五)制定並執行律師事務所的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七)參加律師責任保險;

(八)接受和執行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

(九)按規定繳納會費;

(十)組織本所律師加強專業學習,提高專業水平,降低職業風險;

(十壹)接受本協會的評估、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律師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召開壹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三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本協會會員選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在本省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修改章程並監督實施;

(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三)審議和表決行長所作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財務工作報告;

(五)通過會費的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

(六)選舉董事;

(七)審議和表決主席團提交的其他事項;

(八)其他應當由律師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當經出席代表大會的半數以上代表通過。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大會,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建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章程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議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理事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與本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三)選舉會長和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任秘書長;

(五)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討論協會年度工作總結,決定新壹年的工作要點;

(七)審議批準本會的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八)選舉和提議本省代表參加全國律師代表大會;

(九)組織實施下壹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換屆工作;

(十)提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十壹)決定設立專門、專業委員會和協會派駐市、縣工作站;指導和監督各專業委員會和駐市、縣工作站的工作;

(十二)決定對會員的表彰和獎懲辦法;

(十三)必要時,決定是否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十四)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四次,壹般每季度召開壹次。

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書面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應向海南省司法廳報告。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二十二條董事每年兩次無故缺席董事會會議且累計三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其董事資格將被董事會自動取消並公示。

第六章行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對外代表協會。會長任期三年,與本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副會長任期三年,與本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代表協會從事公務活動;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行長辦公會議;

(四)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五)檢查和監督理事會決定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七)簽署律師協會的有關文件;

(八)行使理事會賦予的職責;

(九)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

第二十五條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是律師協會日常事務的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行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和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決定協會的日常工作;

(三)批準秘書處工作部門的設置及其負責人;

(四)決定協會駐市、縣的站長、負責人和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姓名;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副秘書長;

(六)提請理事會審議不需要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改或廢止的行業規範和規章制度;

(七)其他應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提交理事會和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行長辦公會議由行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和理事名單應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秘書處特別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由理事會主席提名,經表決後任命。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主席辦公會議批準後任命。

第三十壹條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董事會會議和總裁辦公室會議。

第三十二條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和決議,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實施辦法。

(三)制定秘書處部門設置和崗位職責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秘書處的規章制度;

(五)提請行長辦公會議任免副秘書長、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董事會和行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三條協會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

協會可以邀請會員以外的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相關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理事、委員的選任方式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協會將進駐市、縣工作站。

第三十五條駐市縣工作站是本省根據需要派駐市縣的工作機構。隸屬於本協會,接受所在市、縣司法行政機關和海南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派駐市、縣的工作站名稱為“海南省律師協會壹市壹縣工作站”。工作站由站長、副站長和若幹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協會派駐市、縣工作站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市、縣工作站協會年度工作計劃,並報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本協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市、縣律師的執業權利;

(三)協助本協會紀律委員會調查處理投訴;

(四)根據需要組織市、縣律師培訓;

(五)宣傳所在市、縣的律師工作;

(六)組織所在市、縣的律師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七)開展與市、縣律師行業相關的其他活動;

(八)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協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為律師和社會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會員的獎懲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具體制定。

第十章經濟費用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包括:

(壹)會費;

(二)社會捐贈;

(3)會員贊助;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壹條本會經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壹)向全國律師協會繳納團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費用;

(三)執行機構的支出;

(四)律師國內外交流活動;

(5)律師意見和宣傳;

(六)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七)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和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出版刊物;

(九)建立會員互助基金;

(十)會員福利事業和文化體育活動;

(十壹)秘書處辦公經費和人員經費;

(十二)理事會批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會費按年收取;本協會會費的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經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應當加強會費管理,制定會費預算和決算,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第二章XI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修改章程必須有律師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所列二分之壹和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數,其他所列數字應包括本數。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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