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銷售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劣藥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六條明知或者應知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運輸、保管、倉儲的全部收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同時,第四十八條也規定了以假藥論處的六種情形,包括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未經檢驗銷售的;變質了;被汙染;使用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但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擴展數據
2014年,陸勇銷售假藥案引起轟動。陸勇因與千余名網友共用購買仿制格列衛印度抗癌藥物的渠道,被稱為“購買抗癌藥第壹人”,被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格列衛仿制藥不是無效藥。相反,它們的療效與原藥基本相同。但陸勇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其行為涉嫌銷售假藥。後來法院認定,陸勇購買毒品只是為了幫助朋友,並沒有從中獲利,不構成銷售假藥罪,最終免予刑事處罰。
所謂假藥,是指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以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張表示,根據規定,“海淘藥品”因具體生產主體、進貨渠道、銷售人員、進貨方式、藥品分類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違法行為。
比如壹些所謂“海淘藥”的實際生產廠家就是沒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黑作坊”,沒有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有的是冒充藥品的保健食品,有的“海淘藥”在運輸、儲存、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質量變化,涉及違反藥品行政許可、藥品質量監測等行政法規,導致違法所得被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中國新聞網-海外購藥女子賣假貨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