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評論/註釋
10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發布。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什麽是“以審判為中心”?其對刑事訴訟結構的調整和現有公檢法關系的完善有何意義?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韓旭受《四川報觀察》嘉賓端邀請,為您解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確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要任務之壹。為此,全會公報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審判和判決為中心,也可以稱為“審判和判決中心主義”,就是要突出審判和判決在訴訟全過程各方面的中心地位,強調審判和判決在解決糾紛中的重要作用,這是由審判和判決權作為裁判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和判決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
正如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所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君主。”在刑事訴訟中,雖然壹個案件已經被偵查和起訴,但所作出的決定只具有程序推進的意義,而不是權威的最終結論。只有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壹系列審判活動,做出的判決才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因此,“以審判和判決為中心”的提出是基於執行方對訴訟規律和法治的理性認識和準確把握,對推動新壹輪司法改革、樹立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審判判斷中心的主要含義是指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作為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偵查、起訴等審前程序作為審判程序開啟的準備階段;只有在審判階段,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最終權威地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然而,“以審判為中心”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得到確立和落實。刑事訴訟活動長期奉行以偵查為中心的“以偵查為中心”和“以卷宗為中心”。審判走過場、審判流於形式的問題更加突出,審判成為偵查案卷的確認程序。大量的偵查違法行為無法通過審判得到監督和糾正。"審判的苦果與調查的疾病聯系在壹起."
偵查本來就是為審判服務的活動,與審判有俯仰關系。但在訴訟階段論中,雖然偵查終結意味著案件可能被輸送到下壹階段,但偵查更像是壹個自洽的程序。它已經把“飯”(案)煮好了,送到檢察院。法院能不吃偵查機關煮的“飯”嗎?
————————《民法學院報》
壹方面,“以審判為中心”要求以壹審程序為中心,重視壹審程序在解決事實問題和排除非法證據方面的功能;另壹方面,強調以審判為中心,要求訴訟各方證據當庭、論據當庭、法官評價證據當庭,防止庭前、庭外因素的幹預和介入,促進直接言詞原則和審判公開原則的落實,實現“看得見的正義”,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必然帶來刑事訴訟結構的調整和現行公檢法三機關關系的改變,可以說是中國刑事司法的壹場革命。
韓旭,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法學博士。
來源: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107009001/23778 . aspx
請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