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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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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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