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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6萬元,詐騙者被抓後主動還款,受害方書面和解。

1不能。詐騙是刑事責任。檢察院壹旦介入,就成了公訴案件,本質上與當事人無關。也無權幹涉。

法院能判無罪嗎?

絕對不可能。定罪只取決於懲罰的嚴厲程度。

能判刑嗎?

被判刑。

最高刑期是多少?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綜上,至少5-7年。

我能支付罰款嗎?寄多少?

也可以罰款,金額取決於法院的審理時間,但是罰款不會很高。幾千塊錢左右。

附上這壹罪行的細節供妳參考:

詐騙罪

壹.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在形式上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在特定的情況下,被害人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不管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以上內容,都是詐騙。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欺詐壹定要達到普通人都能產生錯誤認識的地步,誇大其賣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詐騙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詐騙,也可以是行動詐騙;欺詐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對某壹事實負有告知義務,但不履行這壹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的,也屬於欺詐。根據本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所致;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在欺詐和對方處分財產之間,需要引入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欺詐的對方只要要求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的人,就不要求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陳述和虛假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取得財物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識。這壹要求是為了區分欺詐和盜竊。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構成盜竊罪。

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該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數額較大的,從2000元開始。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在使用詐騙方法騙取財物的同時,支付了價值相當的物品,是否構成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造成的損害是指受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為詐騙;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人財產的損失,故上述行為仍屬詐騙罪;也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仰和誠實的侵害,不需要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針對個人財產的犯罪,而不是針對全部財產的犯罪。受害人因為詐騙,花了3萬元買了3萬元的商品。雖然整體財產沒有受損,但從個人財產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受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商品,花3萬元就是個人財產的受損。因此,采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以騙取財物,即使其支付了相當數額的貨物,也應認定為欺詐。

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第三,識別

(3)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其余各章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貸款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等犯罪。這些詐騙犯罪在主客觀方面與本罪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客體等方面有區別,容易區分。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懲罰

長度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 65438+2月16),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 * *共犯詐騙罪,犯罪數額以行為人參與* * *共犯詐騙的數額確定,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違法所得等情節處罰。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分別在“二千元至四千元”和“三萬元至五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和單位詐騙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第四條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旨在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發[1996.5438+02.1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至65438+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帶有詐騙性質的* * *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帶有詐騙性質的* * *的數額確定犯罪數額,並根據行為人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和單位詐騙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

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已經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量刑時,多次騙取的數額可以認定為加重情節。

行為人實施詐騙的,犯罪後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的比例和利息總額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利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會收回。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金額是指人民幣金額。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

本解釋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10.20]1999號18)。

第六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收集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和宣傳品等。依法予以追繳和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5.12法釋〔2000〕12號)。

第九條使用虛假或者欺詐性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通話業務量,是指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額,是指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合法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乘以中國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應當獲得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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