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僅代表著被害人的利益,也代表著國家,他們要保護包括被害人在內的所有人,也就是保護被犯罪嫌疑人破壞的社會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第二,理解了上面的意思,妳就可以明白,在刑事訴訟中,原則上偵查機關是不需要向被害人報告案件的偵查情況的。
三、以下學習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並且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是詢問,也可以不是詢問),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其意見。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四、從以上三條我們還知道,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時,“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批準逮捕時,檢察機關壹定會說明理由。雖然公安機關沒有告知被害人的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壹旦被害人提出要求,承辦人壹般會告知理由。
參考資料:
蘭州律師/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