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合同詐騙800萬元無罪釋放 。
2011年張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張刑二初字第0310號刑事判決認定韓明坤詐騙八百萬元,判處韓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韓明坤委托謝通祥律師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采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下發了2011蘇中刑二終字第0098號裁定書,以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原判決,隨即檢察院撤回起訴,已被逮捕羈押了二年半的韓明坤被無罪釋放。
合同詐騙罪司法判例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江寧刑二初字 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出生於河北省,漢族,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河北省,暫住地在南京市鼓樓區。因本案於2011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辯護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江寧檢訴刑訴201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詐騙罪,於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莊榮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虛構給莊某家屬介紹南京某學院防水工程,於2011年6月1日與莊某簽訂了合作協議壹份,以需支付保證金為由,騙取莊某人民幣30000元。 審理中,被告人曹某退還被害人莊某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害人莊某的陳述,合作協議、收條、營業執照、銀行卡查詢匯款通知書、發破案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被告人曹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屬於初犯並退賠部分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保護公平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二0壹壹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