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654.38+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654.38+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
2.“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
(2)多次行騙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給被害人造成損害,生活困難的;
(四)拒不返還贓物、償還債務、賠償損失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二)脫逃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五)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
(壹)合同詐騙罪的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二)合同欺詐的起訴標準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