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情的起因,當地派出所表示,兩名女子的母親之前與老板娘有過矛盾。“就因為他們買了東西,在談話中都說了氣話,導致了壹些矛盾,所以和老板娘打了壹架。兩個人都說不是找中間人解決的,我們就走法律程序,沒走法律程序(完),就砸了別人的店。”
有人說這兩個女人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確實包括隨意毀壞他人財物,但並不是所有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都屬於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毀壞財物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區別在於是否隨機。
在尋釁滋事罪中,任意損壞他人財物達到2000元以上即可構成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求毀壞財物價值超過五千元才構成犯罪(還有其他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等。).
在法律後果上,兩罪也是不同的。壹般的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多次糾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更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故意毀壞財物罪輕得多。壹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毀壞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妳認為砸有矛盾的依據,那就是故意毀壞財物。如果妳認為這種矛盾不會上升到砸店的程度,那就是挑釁。當然,無論是尋釁滋事,還是故意毀壞財物,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兩種行為即使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屬於治安違法行為,應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