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本案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必須有當事人的授權,可以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和申請理由。
如果是在案件處理後的三個月內,請直接聯系負責的法官,卷宗壹般都在他那裏。如超過三個月,請聯系本院檔案室,按預約時間辦理復印檔案手續。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的卷宗大部分是訴訟卷宗。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之壹,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做好審判工作、實施審判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訴訟檔案管理是審判工作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壹條為加強人民法院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政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檔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十四條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必須持有所在院、室領導簽字的借閱單,借出的檔案應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工作人員調動時,檔案管理部門應辦理清算手續。
第十五條黨委、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借閱檔案,必須持正式介紹信和工作證(身份證),經有關領導批準後,辦理借閱檔案手續,並限期歸還。其他單位原則上不準借用。
第十六條外來單位查閱檔案,應持縣級以上(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介紹信,按照有關規定移交。不得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檔案。律師應通過原案件承辦人查閱案卷。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確鑿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則上不允許摘抄和復制。
第十七條檔案利用者不得開拆、摘抄資料,不得塗改、勾畫、汙損借出或查閱的檔案,違者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內部調查和外部調查閱卷室,便於保密和監督。
第十九條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擅自擴大利用範圍或者泄露檔案內容。
參考資料:
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