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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陽殺人案:30歲女子遇害,為何吃瓜群眾看熱鬧也被抓判死刑呢?

1998年8月3日中午,安陽縣曲溝鎮高平村發生壹起大案,30歲的女子賈海榮遭人殺害,屍體在自家農田旁邊被發現。接到報警後,警察立即趕到案發現場。

整個村的農民都不幹活了,壹窩蜂的跑到地裏,看警察是怎麽破案的。隔壁小屯村的農民秦艷紅,當時正在壹家鐵廠打零工,也去當了吃瓜群眾。聽說遇害的是壹名30歲的女人,他還跟同事議論:“兇手膽子真大,大白天的都敢殺人,被警察抓住絕不會輕饒!”可他萬萬沒想到,自己竟然成了警方眼中的“最大嫌疑人”。

秦艷紅正在鐵廠值班,突然來了4名警察,自稱是安陽縣刑警大隊的,說要找他了解點情況。秦艷紅聽到這話,心裏猛地壹沈,警察找上門肯定沒好事!但他自認沒做虧心事,放下手裏的活跟警察走了,還笑著跟門衛打招呼,說:“沒事,去去就回來了。”

但是,這壹走他就沒回來。3天後,秦艷紅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安陽警方拘留。公訴人員指控:“在案發當日,曾有3名小學生見過秦艷紅出現在案發現場;在審訊過程中,秦艷紅也供認不諱,承認自己殺了人。”

然而在法庭之上,秦艷紅當庭翻供,說自己確實去過案發現場附近,只不過他是看莊稼要不要施肥(他家的地離案發現場不遠)。而且,他從來沒有見過賈海榮,認罪的口供全是按照辦案人員的“指點”招的,不說就要挨打。

辯護律師也認為,僅憑3個小學生的證詞,不足以定罪,更何況秦艷紅當庭翻供,存在逼供的嫌疑。

然而,安陽中院卻認為,參與破案的辦案人員均證明,審訊過程不存在逼供行為。秦艷紅對犯罪事實的描述,與證人的證言、現場勘查、屍檢報告壹致,犯罪事實成立。

1999年10月8日,安陽中院判處秦艷紅死刑,在《刑事判決書》中,法院有這樣壹段詳細的描述:“案發當日12時許,秦艷紅去萬金河洗澡,途徑村民韓新明的小屋時,見屋內沒人,便破窗而入,偷走壹個塑料鐘表、壹串鑰匙、壹個刮胡刀片。當他走到鄰村西北時,看到賈海榮在溝裏洗澡,頓生歹意,欲對其不軌。賈海榮在反抗中被掐死。”

秦艷紅被警察抓走,村裏沒人相信他會幹出這種事,都認為這是壹起冤案。他的同學如此說:“秦艷紅膽子特別小,看到女人都臉紅,我才不信他是個強J犯。”聽到他被判了死刑之後,村裏更是炸開了鍋。

然而,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壹致認定,秦艷紅就是殺人兇手,村民也漸漸轉變了態度,原先為他叫屈的老人搖頭長嘆:“這孩子看著挺老實的,咋能幹出這事呢?”壹時間,不僅秦艷紅成了村民議論的對象,就連他的家人,走到哪也都是被人指指點點,擡不起頭來。

哥哥始終不相信弟弟殺了人,好好的生意也停了,四處為弟弟伸冤。但是,法院並沒有改判,全家人陷入壹片絕望,每天在淚水中計算著,秦艷紅還能活幾天,什麽時候上刑場。

日子壹天天過去,就在2001年2月這壹天,事情出現了轉機。壹名叫元秋伏的殺人惡魔,主動向林州市警方自首。據元秋伏交代,2年多的時間裏,他流竄3省11地,***實施搶劫強J 40余起,殺害20余人,被害者皆是女性,除了2人被繩子勒死之外,其余全是被掐死。

在元秋伏的供述中,警方赫然發現,賈海榮被害壹案,竟然也是他幹的,“兇手”秦艷紅是被抓錯了。壹個月後,河南高院做出終審裁定,認為秦艷紅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安陽中院重審。

2002年5月28日,被關押4年之久的秦艷紅,終於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門。若不是真正的兇手自首,秦艷紅恐怕就要白白喪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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