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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靈寶王衛斌案案例分析的法律文化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265438+10月21日,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王駕駛的轎車在國道310發生輕微事故,雙方召集十余名朋友到事故現場協商。1小時後,酒後駕駛寶馬車與停在超車道的王車及現場人員相撞,造成包括在內的6人當場死亡,7人受傷。事故發生後,王衛斌棄車離開了現場。22日淩晨2時,王衛斌到三門峽公安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投案自首。

案例研究:

1.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行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本案中,王衛斌醉酒駕駛機動車,致6死7傷,屬於交通肇事罪。

2.根據《刑法》第133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肇事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

4.王衛斌在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以法定刑較重者為準,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根據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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