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河南靈寶市王衛斌案案例分析 法律文化

河南靈寶市王衛斌案案例分析 法律文化

案情簡介:

2009年1月21日,在310國道上,張彥青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王豐勤駕駛的轎車發生輕微事故,雙方分別叫來朋友***十余人在事故現場協商處理。1小時後,王衛斌醉酒後駕駛寶馬轎車與停在超車道上的王豐勤的轎車及現場人員相撞,致6人當場死亡,王衛斌等7人受傷。事故發生後,王衛斌棄車離開現場。22日淩晨2時,王衛斌到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投案。

案例分析:

1、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本案中王衛斌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致6人死亡,7人受傷屬交通肇事罪。

2、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4、王衛斌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

  • 上一篇:何勝凱的案件審理
  • 下一篇:河南專業工傷著名律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