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以及審判工作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在本轄區選任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選任名額
本次選任人民陪審員192名。
二、資格條件
1、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年滿二十八周歲;
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受過刑事處罰的;
被開除公職的;
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選任程序
1、由區司法局會同區法院、海州公安分局,在本轄區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征求候選人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並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2、由區司法局會同區法院、海州公安分局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3、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
4、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區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壹般不得連任。
5、區法院會同區司法局向社會公告人民陪審員名單。
6、區法院會同區司法局將任命決定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團體,並通報公安機關。
本公告由海州區人民法院、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區司法局***同負責解釋。
海州區人民法院
海州公安分局
海州區司法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