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解答法律咨詢
1、不涉及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100元;
2、涉及壹般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200元;
3、涉及商業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500元。
二、代寫法律文書
1、代寫訴訟文書每件不超過200元;
2、制作法律事務文書每件不超過1000元。
三、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每件500-1500元;
2、起訴階段每件500-2000元;
3、壹審案件每件1000-4000元;
4、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5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標準收費;
5、擔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標準酌減收費;
6、未辦壹審而辦二審的,二審案件收費標準1000-5000元;
7、曾辦壹審又辦二審的案件,二審案件收費標準可以按壹審標準酌減收費。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1000元;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行政案件,經與當事人協商,可以在以上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五、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1000-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參照民事案件標準協商收費。
六、擔任法律顧問
l、顧問費每月每家1000-5000元;
2、擔任法律顧問期間辦理簽約內容以外的各類案件按照前述標準協商收費。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