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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檢測出錯,對方有責任嗎?

這兩天,有黃埔居民通過社交媒體反映了壹件怪事:

同壹個小區,壹天就測完了。

新冠肺炎有13例核酸“陽性”,但這些病例在隨後的收容所或醫院核酸復查中均為“陰性”。

隨後,在

5月10日召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表示,鑒於網上部分市民對核酸檢測結果的反應,已對相關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調查。

“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嚴查,絕不姑息。”

不能先下結論,因為是否涉及違法違規還有待官方調查。但從結果來看,大概率有兩種可能:

壹個是由於檢測機制的故障。

例如,核酸樣本被汙染,使得測試結果被錯誤地發布為

“正”;

另壹個是測試機構故意這樣做。

。比如,為了私利,在明知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情況下,故意出具“陽性”檢測報告。我們來看看這兩種情況下檢測機構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首先,故障被發出

“誤報”舉報主要涉及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分為國家隊和民間隊。國家隊主要集中在醫療機構,民間隊主要是民營醫院和第三方醫學實驗室。從

在“天眼查”上搜索發現,涉案的中科潤達具有營利性醫療機構(醫學實驗室)資質,屬於第三方醫學實驗室,由衛生部門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在本實驗室核酸檢測過程中,存在“未按照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未按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未對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進行詳細記錄”等違法情形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處罰,責令改正。同時,由於核酸檢測機構與當地疾控部門之間存在核酸檢測的服務合同,檢測機構因其疏忽導致檢測結果失真,顯然應當承擔責任。

二、故意出具假陽性報告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如果檢測機構是主觀故意,那麽問題性質發生了變化,可能涉嫌刑事責任。中國刑法

順序

第229條第1款規定

“提供虛假文件罪”,其中規定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核酸檢測機構作為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為委托人提供檢驗服務的專業機構,其性質類似於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常見的中介組織。因此,檢測機構故意出具假陽性報告的,也可以在該條中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上海的抗疫已經進入最關鍵的時刻。無論檢測機構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出具

“假陽性”報告的行為降低了公眾對核酸檢測機構的信任度,幹擾了防疫大局,對防疫工作產生了明顯的負面影響。

所以這種事情壹定要嚴肅查處,絕不能讓他們享受了好處卻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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