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近日舉行的首屆律師論壇上,炮轟重慶模式的賀衛方,再次語出驚人。這位認為重慶“已經危及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令人恍然有時光倒 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淪喪”的法律界名人,當場說出如下壹番令人瞠目結舌的奇談,更為神奇的是,這個奇談居然得到了雷鳴般的掌聲: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傾向於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律師則傾向於把有罪的人說成是無罪的,這是律師必須要做的事情,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師界要樹立壹個社會的理解,不是說要相信我們是公正的,相信我們在道德上是完美無缺的,我們是大公無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們不要諱言我們跟檢察權力之間是抗衡的,我們甚至要學會容忍壹些律師看起來不大好的習慣。比如說,律師在執業中間為客戶保密,律師最難受的事兒是什麽?妳的客戶跟妳說,‘他們只知道我搶銀行的錢,不知道我去年殺了兩個人’,妳怎麽辦呢? 妳作為道德那麽美好的律師,是不是要去揭發呢?不,絕對不能揭發,因為揭發會動搖壹個律師在國家裏存在的根本”。 更為不可思議的是,當拆遷律師王才亮否定李莊及李莊案,倡導律師執業要“堅守公平、正義的底線” 的問題時,竟然也遭到賀衛方徹底地反對:“我也要批評王才亮律師,我想說的主要問題是,律師的執業目標到底是什麽?是對公權力進行制約,進行抗衡,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力量,讓律師承載過多的社會道德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是不可以的”。----既然司法是社會良知的最後底線,律師做為司法的壹環,為什麽就可以放棄公平和正義這壹底線呢?原來根據賀衛方先生的觀點,律師完全不是公正的!律師甚至可以為自己的當事人隱瞞殺人的罪惡。而且賀先生的理由十分的充分,如果不隱瞞,就會動搖律師在國家 存在的根本!賀衛方做為法律界的指標性人物,竟然公開講出如此壹番道理來,真不由得令人憤然:賀先生,妳究竟算什麽法律人士?妳的法律底線何在?這豈不是主張、鼓勵律師成為犯罪嫌疑人的***犯嗎?我們知道,就是親屬知道犯罪事實而隱瞞都有包庇罪,何以律師就可以如此?這難道不是知法犯法嗎?難道妳捍衛的李莊 就是按照妳的邏輯而與黑社會同謀嗎?做為壹名律師,是否應該負有維護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責任?如果壹名法律工作者--律師都可以無視法律和司法公正,哪麽還指望誰來推動司法正義和公正?還有什麽可以制約律師的呢? 怪不得賀衛方及其支持者積極主張司法獨立,是不是現行的體制妨礙了各位法律人士的不公正?是不是令妳們無法包庇罪犯?假設妳為藥家鑫辯護,假設在他承認殺人 之前只是告訴了妳,是不是也要為他隱瞞?是不是也要為他做無罪辯護?再假如妳為本拉登辯護,也要隱瞞他的反人類罪嗎?也要千方百計把他說成是無罪的嗎? 從常識講,律師的作用(法律作用和社會作用)應該是要讓犯人做到罪、責相符。而不是幫助罪犯逃脫法律的制裁----包括做假證、隱瞞犯罪事實、指導犯罪嫌疑人說謊。 從法律來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隱瞞事實、指導犯罪嫌疑人說謊,算不算違反第28條? 還有, 《刑事訴訟法》第48條也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律師法》第35條第5款、第45條第3款也規定了律師“不得隱瞞重要事實”,否則會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設立了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以及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賀衛方,難道妳做為壹名法學界權威人士,這樣的法規也不知曉嗎?當然妳可以說這是惡法,好,我們退壹步講,假設這些法律有問題,也有修改的必要,但在法律沒有改變之前是不是應該遵守?難道當妳不贊成法律某壹規定,就可以此為由拒絕遵守嗎? 最後壹問,如果律師可以聲稱不必公正,哪麽其他行業是否也可以如此?比如醫生可否公然聲稱:醫生根本不是救死扶傷?如果沒有錢,就應該見死不救?老師是不是也可以說:“讓教師承載過多的社會道德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是不可以的”? 賀衛方先生,當我們重讀妳的四千言大作《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壹份理想》,可否告訴我們,這是妳們的什麽法制,什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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