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註銷需要以下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無法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的,申請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並經戶口登記部門核實後,註銷該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標註。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書記員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所需材料,因公證、民事訴訟等原因,需要查詢本人或者其他已去世近親屬歷史信息的,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2、司法機關辦案,以及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因需要查詢公民戶籍信息的,憑相關辦案文書、單位介紹信和被查詢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執業律師查詢公民的戶籍信息。
《戶口和居民身份證辦理規範》第二條規定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的基本要求。
對下列戶籍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二)死亡登記;
(三)戶籍登記事項的變更和更正(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
(四)聯戶和聯戶;
(五)本市戶籍轉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戶口、購房、換房等原因。);
(六)公民出國(境)註銷戶口和回國(境)恢復戶口;
(七)應征公民註銷戶口和復員退伍軍人返回原籍的;
(八)被判處有期徒刑、勞動教養人員註銷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返回原籍的;
(九)大學生入學、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大學生畢業落戶;
(十)公務員錄用、工人招聘以及公務員和工人的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同意,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戶口遷移;
(十壹)按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其他戶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