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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12歲滅門男孩會判死刑嗎?

由於衡陽12歲滅門男孩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不會被判死刑。

我國歷來堅持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此我國刑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只要犯罪時不滿18周歲,就不能適用死刑,這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而考慮的。因為未成年人的認識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好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危害性,進行改造也比成年人容易的多,國家給他們壹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擴展資料: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是指在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時,必須立足於教育、感化、挽救,通過教育、感化、增加法制觀念,認識錯誤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主要是指在處理教育與懲罰的關系時,要以教育為主要目的,而不能以刑罰作為目的,刑罰也是對其教育的壹種手段,服從於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這就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查清犯罪事實,確保法律正確適用,保護其合法權利,同時根據犯罪原因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法制教育,以矯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為習慣,促其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在刑事訴訟中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壹,上述方針和原則不僅僅體現在刑事審判和刑罰執行環節,而應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例如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押分管。對未成年人犯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由專門辦案人員或者側重辦理未成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員進行。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應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註意了解未成年人犯作案的動機和成因等。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階段,應同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還要加強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未成年監所的監督,保證準確執行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必須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系。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並不意味著對其犯罪行為的縱容和不處罰。既要與成年人犯罪區別對待,盡可能多地給予未成年犯罪人改過自新機會,但同時也要防止對未成年犯罪人盲目減輕處罰,甚至不處罰的錯誤做法。對那些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就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予以必要的懲罰,以發揮刑罰的教育功能。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中國人大網-第壹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中國法院網-未成年人能被執行死刑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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