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紀檢(監察室):指導和協調衡陽交警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工作;按照規定,承辦、協助和指導黨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檢查和審理工作;承擔和指導全市交警系統政法幹警紀律案件的檢查復核工作;承辦或督辦交通警察違紀案件;接受群眾來信來訪、警方舉報投訴。
(2)工會:維護警察的合法權益;組織幹警開展文體活動。
(3)政工科:承擔支隊黨委日常工作。掌握衡陽公安交警隊伍建設情況,分析反饋隊伍建設信息,提出隊伍建設意見;負責交通警察的教育和培訓;協助上級機關和相關部門承擔交警部門的機構編制等相關工作;協助市局管理縣(市)區交警大隊領導班子;根據黨委決定,對幹警進行考核細化;負責警察警銜的調動、任免、晉升、升降、工資變動、撫恤和慰問等工作;負責支隊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審批民警福利待遇、表彰獎勵、老幹部、計劃生育等工作。
(四)辦公室: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和信息反饋;負責起草支隊工作計劃,總結工作經驗;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做好各類會議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件、領導講話等綜合性文字材料;負責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件檔案管理、接待等工作;負責122接警、指揮、信息收集;負責協調處理應急事務,協助指揮統壹行動,處理重大突發事件;負責槍支彈藥、警械和車輛燃料的管理。
(五)行政財務部:指導和管理城市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和財務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省財政撥付的交通管理經費的核算和管理;負責支隊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的收支管理;組織檢查審核支隊預算外收入、罰沒物資;組織制定本系統的行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支隊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支隊機關後勤、基礎設施和安全保障;負責全市交警系統裝載物資的計劃、采購、管理和發放;負責檢查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和財產管理。
(六)法制部門:負責調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制定公安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指導全市交警系統法制部門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監督和規範性文件審查,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負責信訪工作;承辦和指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交警部門治安拘留的審核及各種法律文書的管理;負責全市交警系統執法質量考評;負責法律培訓。
(七)交通秩序管理科:負責全市大型活動和重大安保任務的交通安保組織指揮;管理和引導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負責市區限制區域通告的發布和管理。
(8)交通設施管理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交通管理總體規劃,規劃、設計、安裝、管理和維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監督審批影響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和占道作業;參與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大中型建築停車場建設有關交通安全事項的審批。
(9)客運車輛管理科:負責全市客運車輛駕駛人定期審查、交通安全教育和客運車輛季度安全檢查;組織、指導全市客運車輛戶籍管理工作,參與客運車輛運營秩序整治;協助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牌照、辦證、補證,審核批準全市範圍內車輛的改裝;負責全市客運車輛到期報廢工作;協助相關部門查處涉及客運車輛的治安、刑事案件,打擊假號牌、假證件客運車輛。
(10)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組織和指導全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負責審核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負責收集和掌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分析形勢,研究對策,總結推廣管理經驗;負責指導縣(市)開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規劃和指導群眾性交通安全組織和交通安全文明村的建設;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和重新評定;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上報和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歸檔。
(十壹)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交通管理科技工作;負責公安交通管理科研項目的研究、應用、科技信息收集、學術交流和科技開發;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公安交通警察技術職稱評聘的相關工作;負責道路交通監控、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12)警務督察科:負責警務部署、措施和活動的組織實施;維護重大社會活動秩序,組織實施重點區域和場所的治安和交通管理;負責處理治安、交通突發事件、治安、交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執法,使用警械和警車、警用標誌,執行上級指示,依法履行職責,行車權限和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和辦公秩序,受理公民報警、求助和投訴,文明執勤、文明執法,遵守警紀規定等。
(十三)公路巡邏管理科(掛公路巡邏大隊牌子):指導、監督、檢查各縣(市)公路巡邏情況;研究制定城市路面治安巡邏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打擊車匪路霸;依法參與查處高速公路上的亂設卡、亂罰款和亂收費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公路公安執法,協調公路公安和交通管理的統壹執法。
(十四)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處: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新聞報道;負責對初學者和違法累計12分(科目壹)的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負責處罰違法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十五)機動車管理科(簡稱機動車管所):貫徹執行車輛管理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檢查、指導、監督各縣(市)交警大隊車輛管理工作;負責辦理車輛登記、過戶、交易、變更手續,並出具過戶通知書;負責發放各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機動車報廢工作;負責全市車輛檔案的管理和各種數據的登記、統計、分析和上報;負責全市機動車改裝、改型的審批和特種車輛警示燈、警報器的申報、審批和發放;負責教練車號牌的發放和管理。
(十六)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科:貫徹執行駕駛員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檢查、指導、監督各縣(市)交警大隊駕駛員管理工作;承擔本市機動車駕駛員的考試、發證、轉移、變更和掛失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農機部門委托的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註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負責機動車教練員的資格考試和發證;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的檔案管理、登記、統計、分析和上報;負責全市駕駛員培訓學校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七)機動車檢驗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在用車輛的安全性能檢驗;負責交通事故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負責新車入戶免檢、車輛過戶、改裝、延期報廢的安全技術檢驗;負責對全市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站和綜合性能檢測站實施行業管理,審批各檢測站的開業、停業和關閉,監督管理其資質認證、年檢和經營行為,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各檢測站資質認證和設備校準檢定工作。
(十八)案件偵察大隊:負責查處涉路涉車違法犯罪案件;負責調查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十九)機動大隊:協助城市大隊維護公路交通秩序,疏導交通,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參與打擊車匪路霸;接受市民報警,為民排憂解難;參與全市各類重大交警(安保)工作和處理重大突發事件。
(20)朱暉交警大隊:負責珠暉區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的管理。
(21)雁峰交警大隊:負責雁峰區範圍內(含原機動大隊管轄的解放路)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的管理。
(22)石鼓交警大隊:負責石鼓區(含原機動大隊管轄的蒸湘北路)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的管理。
(二十三)鄭州交警大隊:負責蒸湘區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