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洪道德在央視《焦點訪談》中就聶樹斌案發表了“非冤案”言論。陳光武發文《洪道德教授無道無德》予以回擊。
陳光武的博客和微博言論是否構成對洪道德的誹謗罪?
我們先來看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洪道德對陳光武的誹謗行動可分為兩類:
1.與聶樹斌案無直接關系的言論。
比如洪道德沒有道德,全世界都在罵妳,很多人說妳壞,洪道德吃人血饅頭。
筆者認為,這種言論具有評價性和敘事性,與捏造事實無關,不符合捏造事實誹謗的法律特征。
第二,有關聶樹斌案的言論。
例如,陳光武說,“不親眼目睹犯罪,就不可能熟悉案件。這是常識嗎?沒有去過現場就無法準確認定案發地點,這是常識嗎?100米外永遠看不到雜草是常識嗎?在常識問題上,洪教授罔顧事實,顛倒黑白。妳在洪道德的道德觀是什麽?”
陳光武這番話的主要意思是,洪道德不尊重事實並歪曲事實。
洪道德問道,“沒有目擊犯罪,就不可能熟悉案情。這是什麽常識?沒有去過現場就無法準確認定案發地點,這是什麽常識?請被告舉出自訴人無視事實,在常識性問題上顛倒黑白的證據。”
這種問題,因為屬於關於聶樹斌案事實的爭論,所以與故意捏造事實進行誹謗無關,無論真假。所以這種言論不構成誹謗罪。
此外,洪道德還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微博的點擊量、轉發量、瀏覽量作為情節嚴重的依據。關於這個司法解釋,筆者在2013寫了三篇評論文章,分別是轉發微博可以入罪——法治的喪,不可量化的誹謗罪——評論被瀏覽5000次後轉發誹謗信息500次的定罪標準,不能進行誹謗罪的追究,其中不可量化的誹謗罪——因此,誹謗罪是不可量化的犯罪。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不應引用這壹司法解釋。
綜上所述,筆者大膽預測,洪道德起訴陳光武誹謗不成立。
因此,洪道德放棄訴訟是上策,否則只能是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