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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1.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市級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法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交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