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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濤被判了多久?

壹年兩個月。

被告人侯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兩個月。

2065年4月6日下午6時38分+00分左右,同案被告人殷龍飛(已判刑)駕駛摩托車將楊(另案處理)、被告人侯濤從朝陽區谷饒鎮載至貴嶼鎮。途經貴嶼鎮北港橋路段時,因不滿被害人王某、莊某1(未滿18周歲免於處罰)行至貴嶼鎮華美村電子市場附近路段時,尹龍飛、楊、侯濤停車責罵王某、莊某1、莊某2、楊,後發生鬥毆,致被害人王某受傷(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後楊、侯濤逃離現場,尹龍飛在逃跑過程中被王等人抓獲並移交公安機關。2016年7月9日,被告人侯濤在高鐵朝陽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向法庭宣讀了被害人王的陳述、證人莊某2、莊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尹龍飛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侯桃園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受理案件登記表、逮捕經過、法醫活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犯罪照片、戶籍證明。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濤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處。

被告人侯濤對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辯護人提出,本案被告人侯濤是從犯,被害人的行為存在過錯,即與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追尾。到案後,被告人侯濤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侯濤從輕處罰。

被告人侯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兩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65438年7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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