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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銀行2億債務糾紛b方:貸款企業被指逃避債務執行。

陜鋼集團下屬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邯鋼公司”)因對湖北銀行2億元貸款承擔連帶責任,在法院的債務執行中被指逃避債務執行。

10年初,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涉及湖北銀行與陜鋼集團、邯鋼公司、宜昌鐘毅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鐘毅公司”)、湖北鐘毅鋼結構有限公司之間2億元債務的執行

值得關註的是,在法院認定邯鋼公司在陜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有效賬戶被凍結且不得新開賬戶後,被執行人邯鋼公司仍兩次新開賬戶逃避執行,並與其控股公司陜鋼集團頻繁交易,交易金額巨大,嚴重阻礙了債務的正常執行。

據《第壹財經日報》記者了解,湖北銀行與邯鋼公司的2億元金融債務糾紛從民事訴訟到執行訴訟,歷時4年多仍未能成功執行。

保證“背鍋”

3月13,15日,湖北銀行與鐘毅公司簽訂授信協議,約定在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銀行向鐘毅公司提供人民幣2億元的循環融資額度。同日,湖北銀行與邯鋼公司還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邯鋼公司、湖北鐘毅鋼結構有限公司自願為該2億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15年6月6日至2015,10年3月6日期間,鐘毅公司與湖北銀行根據《授信協議》中的約定,簽訂了9點銀行承兌協議,約定湖北銀行承兌鐘毅公司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鐘毅公司應在到期日前將票據到期金額存入湖北,

據了解,9份銀行承兌匯票協議項下票據* * *共27張,總面值為285710000元,鐘毅公司* * *支付的保證金為85713000元,銀行實際墊付未平倉資金19880萬元。

2015年7月27日,湖北銀行與鐘毅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鐘毅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銀行承兌匯票協議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但2065438+2005年8月24日,邯鋼公司舉報鐘毅公司和邯鋼公司在簽訂協議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前者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

湖北銀行獲悉此情況後,於2065438+2005年9月對該筆債務提起民事訴訟,向鐘毅公司追討債務,並使邯鋼公司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註意到,邯鋼公司在庭審中稱,湖北銀行與鐘毅公司惡意串通,最高額保證合同應屬無效。但是,這壹說法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

2016 12、法院在壹審判決書中判決鐘毅公司償還湖北銀行197萬元承兌匯票的本金及相應利息,邯鋼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邯鋼公司不服壹審判決,於2017年7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審中,邯鋼公司認為,該票據無真實貿易背景,鐘毅公司涉及的票據詐騙仍在刑事認定中,且該公司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銀行在授信和票據支付方面存在過錯,邯鋼公司不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湖北銀行認為,對《授信協議》和《最高額擔保合同》兩個關鍵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銀行對鐘毅公司涉及的票據詐騙等犯罪行為不知情,邯鋼公司應對鐘毅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65438+200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債務人鐘毅公司所犯罪行不是擔保人邯鋼公司免責的法定理由,擔保人是否免責需要依據擔保法進行審查,但邯鋼公司無法提供足夠證據予以支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邯鋼公司的上訴。

2018 10 15,湖北銀行根據二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鐘毅公司處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態,湖北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邯鋼公司資產。

避免債務執行?

2065438年3月19日,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向陜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邯鋼公司母公司陜鋼集團在邯鋼公司開立的賬戶內存款199萬元,期限壹年。

陜鋼集團向法院提出異議,稱被凍結賬戶內的存款歸陜鋼集團所有,並非邯鋼公司“收取”到賬戶內的資金,賬戶不應被凍結。

但湖北銀行表示,經法院調查,邯鋼公司銷售收入自動歸集至母公司陜鋼集團在陜西煤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設的賬戶,應根據資金歸集的法律要求確定資金歸屬。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陜鋼集團和邯鋼公司均在陜煤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設賬戶,邯鋼公司於2065438+2007年3月6日向陜煤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出具內部資金管理授權委托書,未經邯鋼公司同意,將該公司在財務公司開設的賬戶授權給陜鋼集團使用。對此,法院凍結了陜鋼集團在財務公司的賬戶。

10 2020年6月2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法院發布執行裁定書稱,2019年3月5日,法院凍結了邯鋼公司在陜西煤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立的5個在用賬戶,期限為1年,並請求陜西煤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在凍結期間不得交給邯鋼公司。同日,邯鋼公司在陜西煤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重新開戶..同年3月19日,法院將上述金額內新開賬戶凍結壹年。同日,邯鋼公司在陜西煤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重新開立了另壹個賬戶..

值得註意的是,法院查詢了邯鋼公司於2020年8月5日重新開立的賬戶在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4日期間的交易明細。發生交易約6500筆,交易金額近100億元,其中陜鋼集團與邯鋼公司的交易金額數十億元,因此當天凍結賬戶。

法院審理查明,邯鋼公司在陜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有效賬戶被凍結且不允許新開賬戶後,被執行人邯鋼公司仍兩次新開賬戶逃避執行,並與其控股公司陜鋼集團頻繁交易,交易金額巨大,嚴重阻礙了債務的正常執行。

針對執行糾紛,記者采訪了湖北銀行。銀行方面表示:“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有力,法院也依法開展了執行工作。該行已組成專門工作小組,密切跟進判決結果並積極推動。”

協助執行義務人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資深律師韓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除責令履行外,還可以並處罰金。協助執行義務人是單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文章來源:中國商業網)

(責任編輯:DF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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