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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敗訴後在庭外給法官敬獻花圈被抓?

不服法院判決怎麽辦?其實有很多種選擇:可以申訴,也可以向法院紀委舉報。然而,益陽男子付卻選擇了最不理智的方式,公然辱罵審判長,或許能解決他壹時的“怨恨”,可導致他被行政拘留10天。

9月13日,記者從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獲悉,日前,沅江男子傅因不服法院判決,多次辱罵審判長,並在庭外焚燒花圈、紙錢。事後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

資陽市公安局官方微信通報稱,9月5日,資陽市公安局派出所偵辦壹起侮辱他人案,抓獲付(男,41歲,益陽漓江人)。經查,付因不服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於9月5日上午在益陽市資陽區法院辦公室及樓道內公然辱罵審判長,後被旁邊的人勸退。當天下午,傅在資陽區法院圍墻外的空地上焚燒花圈、紙錢、放鞭炮,並指著審判長辦公室的窗戶給他敬獻花圈紙錢。目前,付因公然侮辱他人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法院報警後,我們迅速調查取證,當事人也接受了處罰。”13下午,派出所副所長劉告訴瀟湘晨報記者,5日下午接到報警後,他們依法傳喚了魏某,並對報警內容進行了調查取證。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劉介紹,付是壹起民事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壹審敗訴。9月5日上午,去資陽區人民法院領取判決書時,傅情緒激動。他不僅錘打了主審法官的桌子,還大罵法官,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辦公秩序。勸說結束後的當天下午,傅竟然買了花圈等祭祀物品,並在庭外公開表示,這是送給上午侮辱他的法官的。“嚴重影響了法官的聲譽,違反了法律。”

律師聲明

如果不服判決,可以申訴,也可以向紀委舉報。

湖南潮陽律師事務所劉亮律師認為,名譽權是指人們對品德、才華、名譽、聲譽、形象的綜合評價,是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受法律保護。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客觀評價自己、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主要表現為支配名譽利益的權利和維護名譽的權利。

就付某的上述行為,劉亮認為,付侵犯了審判長的個人名譽權,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壹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傅客觀上存在侮辱、誹謗等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方所知;傅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惡意貶損他人且侵權的客體是特定人;此外,傅的行為對審判長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

此外,從治安管理處罰的角度,劉亮還表示,傅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人格,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安部門可以拘留5天500元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罰款。

劉亮提出,如果對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付可以依法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傅認為審判長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財物或其他違紀行為,也可以向法院紀委提出申訴。

無論如何,遵循正規法律是有道理的,不要做這種不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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