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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律師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2017年1月19日八屆湖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壹條為指導和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收費指導標準。第二條本收費指導標準適用於我省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市場調節價範疇的律師服務收費。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導價範疇的律師服務收費,應按照湘發改價服〔2016〕129號通知執行。第三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和服務對象,采取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期間收費、風險收費等方式。第四條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期間收費適用於在壹定期限內,為單位或項目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收費(不包括具體訴訟、仲裁案件的代理;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第五條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壹)以涉案爭議標的額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計收費。此方式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爭議標的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3000元—10000元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8%—6%5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6%—4%5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4%—2%2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2%—1%1億元以上部分1%—0.5%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協商收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二)上述標準為壹審(或仲裁)案件收費標準。辦理壹審又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按壹審收費標準另行收費;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請求)案件的,代理費按反訴、反請求標的額另行收費。(三)單獨代理執行案件,按壹審收費標準收費。(四)企業改制、投資並購、公司上市、參與破產程序(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收取費用)、股權轉讓、債券發行、建設項目招投標、PPP項目等專項法律服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1、500萬元以下部分為5%—4%;2、5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為4%—3%;3、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為3%—2%;4、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為2%—1%;5、1億元以上部分為1%—0.5%。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參與特別困難的企業改制、破產,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五)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1%收費。第六條計件收費標準(壹)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復議、行政聽證案件,民事、經濟案件,非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每件每個訴訟階段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二)為涉及財產關系的業務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1、婚姻、家庭、小額民間借貸等壹般民事法律事務的代書、咨詢,每件收費200元—2000元。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資信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咨詢建議書,參加項目談判,出具律師見證書等,每件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三)上述業務中涉及疑難、復雜等特殊情況的,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可在收費標準以上、五倍以內協商收費。第七條風險代理收費標準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壹般不低於標的額的10%,最高收費金額壹般不高於標的額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費用,再按結果另行收取風險部分費用。第八條計時收費標準計時收費標準以律師工作時間為單位確定收費,具體計時方法、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在以下標準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執業3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不低於500元。具有初級職稱或者具有碩士學位或者執業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000元。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執業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500元。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執業15年以上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2000元。出差超過壹天的,每天按8小時工作時間收費;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時間按相應標準的50%計時收費。第九條期間收費標準(壹)擔任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50.000元—500.000元/年。(二)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200.000元—1.000.000元/年。(三)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100.000元—500.000元/年。(四)擔任小(微)型企業、非經營性單位法律顧問,30.000元—100.000元/年。(五)擔任家庭及個人法律顧問,20.000元--100.000元/年。以上收費可在上述標準的60%—200%幅度內收取。具體數額根據委托單位的法律服務工作量、工作難度、營業狀況、所需額外服務成本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第十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取律師服務費時,應當將以下主要因素作為考量依據:(壹)耗費的工作時間及額外成本;(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第十壹條律師服務費不包含服務項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鑒定、評估、拍賣、翻譯、公證、專家咨詢論證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也不包含律師為提供服務支出的差旅費用。第十二條本收費指導標準中的“以下”、“以內”均不包含本數,“以上”、“不低於”均包含本數。第十三條本收費指導標準自湖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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