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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經濟補償。在試用期內,員工被證明不合格,即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辭退,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要把錄用條件說清楚,保留證據,否則要承擔敗訴風險。用人單位因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員工合同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且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後,無論員工是否辦理了轉正手續,也無論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都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2.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應當對崗位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條件、思想素質等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有客觀記錄和可靠證據。因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合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壹種相互選擇的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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