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應根據具體情況分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定罪處罰。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陪護費;造成殘疾的也要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戰鬥造成的傷害有三種:
壹是只有壹方有人身或財產損失;
二是雙方都有人身或財產損失;
第三,打架鬥毆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
在壹兩種情況下,壹般是賠償對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然也要考慮雙方最初爭執的原因,誰先動手的,誰先動手的,誰的情節嚴重等。誰被允許犯大錯,誰就要付出更多的賠償。對於第三方的損失,如果在打鬥中只有壹方有過錯,只有那壹方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受傷害的第三人可以向打架中的任何壹方要求賠償。至於如何內部承擔,是根據他們的過錯程度來決定的,與受害人無關。當然,賠償第三人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償還已被他賠償的份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賠償因曠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程度和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