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介紹
化學武器是指某些化學物質對人類和生物的毒性作用而制成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由於有毒物質在實際應用中大多轉化為氣體,因此也被稱為毒氣武器。第壹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立即開始研究和制造化學武器,並在20世紀30年代初成為世界上擁有化學武器的強國之壹。日本軍國主義者為了實現吞並鄰國、稱霸世界的野心,采納了日本軍醫隊長石井四郎提出的“缺乏資源的日本只能靠細菌戰取勝”的建議,從而確定了細菌戰戰略,試圖以最小的代價贏得侵略戰爭。1937盧溝橋事變後,根據日軍大本營的命令,侵華日軍開始在中國戰場上對中國軍民使用化學武器,造成嚴重破壞。為滿足細菌戰的大量需求,侵華日軍先後在東北的哈爾濱、長春,華北的北京,華東的南京,華南的廣州,南洋的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建立了大型細菌戰基地和工廠,並在全國63個大中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和工廠。侵華日軍細菌研究的“成果”被廣泛用於戰爭,細菌戰在中國20個省進行。他們都在進攻、撤退、掃蕩、屠殺難民、消滅遊擊隊、摧毀航空基地等行動中使用了細菌戰。,從而導致了我國的疫情,造成了許多中國軍民的慘死。據統計,有據可查的是27萬無辜者死於細菌戰,軍方的死亡人數還沒有統計。由於流行性疾病的傳播,以及疾病流行多年後形成新的疫源地,死亡人數不計其數。731部隊是侵華日軍最大的細菌戰部隊,也是世界戰爭史上最大的細菌戰部隊。有資料證實,這支部隊壹直在瘋狂研制鼠疫、傷寒、痢疾、霍亂、炭疽、肺結核等各種病菌。12年,並且已經感染了至少5000名中國、蘇聯、朝鮮戰俘和平民。進行大量不人道的實驗,包括活體解剖,培養各種生物細菌[1]。日軍化學戰壹方面是違反國際公約的歷史問題,另壹方面是現實生活中危害巨大的現實問題(遺留武器造成損害的民事索賠),兩個問題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將結合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對日軍的化學戰進行分析,說明日本在這方面應承擔的國家責任。
二、日本使用化學武器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理論分析
(1)國際人道主義法關於作戰原則和規則的規定:
戰爭法是調整戰爭中交戰國之間以及交戰國與非交戰國之間關系的準則[2]。其主要內容包括戰爭開始和結束的規則,交戰方應遵守的作戰原則、手段和方法,對戰俘、傷員和平民的保護制度,中國的立法和對戰犯的懲處。其中,被稱為“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是規定交戰方應遵守的作戰原則、手段和方法以及對戰俘、傷員和平民的保護制度。國際人道主義法只適用於武裝沖突,其目的是在不違反軍事需要和公共秩序的情況下,確保對人的尊重,減輕戰爭帶來的痛苦。通過壹系列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確立了以下原則:
1,區分原則(區分原則):
(1)區分合法戰鬥人員和平民:保護平民,不要在戰鬥中把他們作為攻擊的目標。
(2)區分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以是否參加武裝鬥爭來區分,不針對非戰鬥人員。
(3)區分有戰鬥能力的戰鬥人員和無戰鬥能力的戰鬥人員:不應以後者為目標。
(4)區分軍用和民用目標,以及軍用和民用物體。不要攻擊民用目標和物體。
2.限制原則:要求交戰各方在選擇作戰方法和手段時遵守戰爭法的限制,不得實施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方法和手段。
3.相稱性原則:要求戰鬥人員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應與預期的、具體的和直接的軍事利益相稱。
4.軍事必要性和條約中沒有規定的原則不能免除國際法義務:壹方面,軍事必要性不能用來抹黑或破壞戰爭法的義務。另壹方面,不能以條約沒有規定為由,違反戰爭法的義務。
同時,國際人道主義法禁止下列作戰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極其殘忍和過分有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即不分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戰鬥人員和平民、軍事目標和平民目標、軍事物體和民用物體使用武力。
3.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主要是指禁止使用可能改變自然環境並造成廣泛、長期、嚴重破壞的手段或方法。
4.禁止使用奸詐的作戰手段和方法:1977日內瓦四公約第壹附加議定書第37條規定:“禁止使用奸詐手段殺害、傷害或俘虜敵人。引誘敵方信任的行為,目的是背叛敵方的信任,使敵方認為自己有權享有或有義務給予適用於武裝沖突的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保護。”
(2)日本在侵華戰爭中使用化學武器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分析;
日軍在中國戰場上使用化學武器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a .在大規模戰役中使用化學武器作為實現軍事目標的手段
1938的宜昌操作,武漢操作都是這種情況。由於這次戰役規模較大,日軍計劃使用化學武器,甚至在戰爭中進行過化學武器實驗,所以有比較詳細的記錄,包括準備和實際使用的化學武器種類和數量。
b在壹般戰爭或小規模戰鬥中,日軍根據情況靈活使用化學武器。這種情況比較復雜,也有不小心留下記錄的情況。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具體記錄。當時雙方的戰爭參與者雖然在戰後的回憶錄中都有涉及,但是很難找到具體的數據。
c .對平民使用化學武器作為迫害手段
日軍在掃蕩當時抗日力量控制的地區時,經常使用化學武器襲擊隱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敵後根據地和日軍與抗日力量相持不下的地區。這在日本文獻中有記載,但更多體現在中國的資料中。當時民間還流傳著“毒氣”壹詞,就是這個原因。
第壹,違反“區分原則”和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
1,應該區分合法戰鬥人員和平民。
2、區分軍事目標和民用目標,軍事物體和民用物體。
平民和民用物體不應成為目標。平民居民和平民個人應享受免受軍事行動所產生的危險的壹般保護。平民居民本身和個人不應成為目標,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為主要目的的暴力或暴力威脅。民用物體不應成為攻擊或報復的目標。民用物體是指不是軍事目標的物體。當懷疑通常用於民用目的的物體,如禮拜場所、學校、房屋或其他住宅,是否用於軍事行動時,應推定該物體未被如此使用。禁止攻擊、破壞、移動或使平民居民不可缺少的物體失去功能,保護文物和禮拜場所,保護水壩和核電站等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和裝置。1907《海牙第四公約》附件第25條規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擊和轟炸不設防的城鎮、村莊、住宅和建築物。”第27條規定:"在圍困和轟炸期間,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盡可能保護專用於宗教、藝術、科學和慈善事業的建築物、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人員集中的地方,條件是它們當時不用於軍事目的"。侵華戰爭期間,日軍經常使用化學武器襲擊隱藏在隧道中的和平居民,造成大量平民傷亡。化學和生物武器不僅針對中國人民解放軍、民兵和誌願者,也放過普通居民。不僅對於軍事目標,而且對於居住村莊,違反這壹原則和規則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違反了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以及禁止使用極其殘忍和具有過分傷害力的武器的規則:極其殘忍和具有過分傷害力的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1899《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條例》規定,特別禁止使用毒藥或有毒武器。同年,《海牙第二宣言》宣布禁止使用窒息性氣體射彈或毒氣彈。1907《海牙第四公約》附件也禁止使用毒藥或有毒武器。1925《禁止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議定書》(日內瓦議定書)不僅重申了上述條約的規定,還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細菌作戰方法”。如前所述,侵華日軍細菌研究的“成果”被廣泛用於戰爭,細菌戰在中國20個省進行。他們都在進攻、撤退、掃蕩、屠殺難民、消滅遊擊隊、摧毀航空基地等行動中使用了細菌戰。,從而導致了中國的疫情,造成了眾多中國軍民的慘死,這顯然違反了這壹規則的規定。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方法和手段是戰爭法的新規則。它基於保護人類環境的基本原則。根據1977《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改變環境技術是指通過故意操縱自然過程,改變地球或外層空間的動態組成或結構的技術。改變環境的作戰方法是指在作戰中應用上述技術改變氣候,引起地震或海嘯,破壞生態平衡,破壞臭氧層。《第壹附加議定書》( 1977)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對自然環境造成廣泛、長期和嚴重損害從而危及居民健康和生存的作戰方法和手段。化學和生物武器的釋放在中國全境造成了巨大的環境汙染。毒劑汙染土壤,被汙染的土壤中含有毒劑及其降解物質,會嚴重影響土壤的生態平衡,進而影響動植物的生長。空氣和水源的汙染也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今年8月4日發生在中國齊齊哈爾的芥子氣事件,就是日軍使用生化武器的結果。雖然77年公約在日軍發動侵華戰爭時並未締結,但根據馬爾頓條款(見下文),日軍仍應承擔責任。
第三,違反“比例原則”:
這壹原則要求交戰方不得實施過度或不相稱的攻擊,不得使用造成過度傷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戰手段和方法。在侵華戰爭中,日軍即使使用常規武器也足以達到其侵略目的,而大規模使用生化武器顯然與其軍事目的不相稱。
第四,國際人道主義法是強制性法律,沒有條約規定,日軍不能免除其義務:
條約中沒有規定國際法的義務不能免除。壹方面,要求交戰國不得違反交戰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的人道主義規則。另壹方面,不允許違反人道主義義務,因為條約沒有規定。關於陸戰法規和慣例的兩項公約(1899和1907)的序言指出,“目前還不可能為實踐中出現的所有情況制定壹個商定的憲法,但另壹方面,締約國顯然無意允許指揮官在無法預見的情況下任意行事,因為缺乏書面規定。在頒布更完備的戰爭法規之前,締約各國認為有必要宣布,在它們所通過的法規中未包括的壹切情況下,平民和戰鬥人員仍應受到國際法的保護和支配,因為這些原則是從文明國家之間制定的公約、人道主義法律和公眾良心的要求中衍生出來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原則和規則屬於國際強制法的範疇。根據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國際強制法是國際社會全體成員所接受和承認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全人類最重要的基本利益和社會道德。它對社會的每壹個成員都有約束力,對任何與之相沖突的法律都有否決權。因此,日本在二戰期間單方面退出大量禁止化學和生物武器的公約,並不能免除其國際義務。
第五,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戰時保護戰俘和平民的制度:
當時規定戰俘待遇的公約主要有:1907的《海牙第四公約》附件和1929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根據《公約》規定,戰俘從被俘到失去戰俘身份應享有人道主義待遇,戰俘不應被扣為人質,禁止對戰俘和公眾好奇心實施暴行或恐嚇;不得對戰俘進行報復,不得對其肢體進行身體傷害或殘害,不得提供任何醫學或科學實驗。根據《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附件(1899和1907),交戰國應對繼續留在境內的居民給予人道主義待遇,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得將其放置在某壹地點或區域,以保護該地點或區域免受軍事攻擊;不要給他們施加身體和精神壓力,強迫他們提供信息;禁止對這些平民進行肉體折磨和酷刑,特別是非為醫療目的的醫學和科學實驗;禁止個人懲罰和劫持人質。
二戰期間,日軍組建的“731”毒氣部隊對至少5000名中國、蘇聯和朝鮮戰俘及平民進行了包括活體解剖和培養各種生物細菌在內的大量非人道實驗,公然違反了國際人道主義法。
第三,日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使用化學武器應承擔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對其國際不當行為應承擔的國際法律責任。原則上,壹國的國際不當行為應同時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要素。1,壹個行為根據國際法可以歸於國家。2、壹國的行為違反了該國有效的國際義務。根據上述情況,日本在侵華戰爭中使用生化武器違反了其人道主義義務。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編寫的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用11條款系統地解釋了可歸於國家的行為。根據草案第5條“1”,“就本條而言,根據該國國內法具有這種地位的任何國家機關的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該國的行為,條件是該機關在有關事件中以這種身份行事。”無論這種國家機關在國家組織中擔任什麽職務,只要在有關事件中以國家機關的身份行事,即使超越國內法規定的權限或在事件中違反其活動的指示,其行為根據國際法也應視為其所屬國家的行為。“2”在許多國際法學者看來,武裝部隊具有國家機關的地位。奧本海《國際法》第8版和第9版都明確指出:“武裝力量是維持武裝力量的國家機關,因為建立武裝力量的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獨立、權威和安全。”“3”特別是在國際法院6月27日1986關於“在尼加拉瓜境內和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和準軍事行動”的實質性問題的判決中,特別承認由美國政府機構和軍事人員實施、策劃、指揮和支持的在尼日利亞港口布雷的行動可以歸於美國,從而被視為美國的國家行動。因此,日本的侵略應被視為其國家行為。日本應為其行為承擔國家責任。
全球化對國際法的影響
全球化對當代國際社會的影響是不爭的事實。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兩極對抗的冷戰時代的結束,全球化浪潮風起雲湧,人類真正進入了全球性生存和競爭的時代,由此產生了經濟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諸多全球化現象。不管人們喜不喜歡,聰明的人永遠不會否認它的存在,尤其是在經濟方面。[1]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給法律制度帶來沖擊,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甚至革命。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出現,以及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地位和作用的演變,給世界政治、經濟和文化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由此產生的壹系列新問題需要法律制度來應對、調整和解決。[2]作為法律的壹部分,國際法也應該對全球化問題作出反應。國際法領域的問題是,全球化對國際法有什麽影響?全球化時代國際法如何處理國際關系?本文只是對這個問題做壹個初步的探討,其目的是拋磚引玉,以引起* * *的罵聲。
第壹,全球化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在國際經濟法的範圍內,全球化的影響表現為非國家行為者(包括國際經濟組織和跨國公司)越來越多地介入本應屬於主權國家內部管轄的事務,或者表現為在全球經濟壹體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被逐漸剝奪。在非國家行為者中,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跨國公司對國家經濟主權有很大影響。全球化促進了全球生產分工。在經貿領域,各國聯系比以前更加緊密,經濟壹體化程度加深。壹些國際經濟組織趁機將“觸角”伸向成員國主權管轄下的內政。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92年作出的關於前南斯拉夫在該組織中地位的決定,裁定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已不復存在,由其分割的五個共和國是前南斯拉夫在該組織中的財產和債務繼承國。該決定與其說是決定壹個主權國家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不如說是決定和宣布壹個主權國家的存在。當壹個國家處於內亂或武裝沖突中,當該國少數民族或幾個民族相繼要求獨立時,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審查其成員國地位而作出承認新國家的正式決定是罕見的。[3]以泰國為例。東南亞金融危機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給了它壹筆貸款,用於實施經濟穩定計劃,但條件是監督泰國的預算,要求泰國對企業進行改革和私有化。再比如韓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提供了貸款幫助其度過金融危機。但韓國必須接受以下條件:減少政府支出,減少進口限制,確保政府不幹預央行工作。實質上,這些國家的主權被削弱了。另壹個重要的經濟組織是世界貿易組織。根據世貿組織規則,世貿組織成員不得隨意制定關稅稅則,非關稅措施的制定也應遵循相關規定。成員國采用的技術標準和措施應考慮到相關的世貿組織協定並具有透明度,等等。它的大量政策觸及了過去屬於成員國國內管轄的專屬領地,其範圍延伸到了壹直處於國家專屬管轄之下的行業。例如,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的進展和中國首先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加快,中國將逐步降低關稅,並允許外資進入壹些中國企業專屬的行業,如律師、金融、電信等行業。因此,源於國家主權原則的國內獨立權受到了侵蝕。
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主體,跨國公司在全球化進程中的影響力不容忽視。如今,跨國公司已經發展成為影響和左右世界政治經濟進程的強大非國家行為體,其財力和精力甚至超過了壹些中小民族國家。[4]全球化使跨國公司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和經營風險,在全球範圍內實施最佳的資源配置和生產要素組合,這就需要在其他國家投資和使用其土地和自然資源,這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的資源配置能力和屬地管轄權。經濟全球化是以跨國公司強大的經濟實力為基礎的。如果主權國家采取貿易保護措施保護本國經濟,結果可能是跨國公司撤回投資,將資本轉移到貿易壁壘較少、利益較大的地區。面對全球化和國內經濟發展的強大壓力,主權國家不得不做出讓步。但是,也應該看到,壹些跨國公司甚至通過購買和培訓代理人的方式幹預主權國家的內政,影響東道國的政治進程和經濟政策走向。ITT在1973年推翻智利阿連德政府中的作用以及英國石油公司在1953年幫助推翻伊朗摩薩德政府中的作用就是很好的例子。可見,跨國公司可能成為制約民族國家主權,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重要因素之壹。如何協調跨國公司與主權國家之間的矛盾已成為全球化中的壹個重要問題。現行的國際經濟運行規則很大程度上是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的。在全球化時代,發展中國家需要介入,才能不脫離國際經濟運行規則,讓全球化真正全球化。當前,相互依存的加深和全球化的進程主要外化為國際經濟機制的廣泛構建,而參與國際經濟機制不僅意味著各國不能再根據自己的利益和意願制定經濟政策,而且在其對外經濟行為中受到相關規則的制約。此外,由於國際經濟機制的體系和“遊戲規則”主要由西方國家決定,發展中國家在參與機制的同時客觀處置自然財富和資源的主權能力下降,從而在世界市場上為它們尋求發展機會。[5]例如,壹國國內企業產權的多元化使國家難以確定民族產業的範圍,保護民族產業經濟主權的傳統內容被大大削弱。高科技的發展使國家越來越無力對其進行管理和控制,這也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經濟主權。然而,許多全球性的經濟問題,如自然資源的枯竭、跨國界的災難和饑荒、生態平衡的解決,都超出了單個國家或某些國家的主權能力,迫使各國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主權意識,包括削弱“自由處置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絕對主權理念,以促進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實現。
全球化對國際刑法領域的影響
全球化加快了國家之間的聯系,但也帶來了壹些新的問題,如跨國商業犯罪、販毒、恐怖主義等。這些問題早已超越國界,需要國際社會的壹致努力,正如《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通過和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所表明的那樣。
鑒於冷戰結束以來,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際犯罪日益增多,1998年羅馬外交會議簽署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根據《規約》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對《規約》所列罪行享有普遍和強制管轄權。然而,規約中規定的這種管轄權並不是建立在國家自願接受法院管轄權的基礎上,而是在未經國家同意的情況下規定了非締約國的義務:這違反了國家主權原則,也不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13]該法規還規定,檢察官有權主動進行調查,並賦予個人、非政府組織和各種機構控告國家公務員和軍人的權利。這種啟動程序將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的意誌置於國家主權之上,很可能成為幹涉別國內政的工具。[14]壹旦《規約》生效,根據它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將成為世界上第壹個真正統壹的刑事法院。盡管其管轄權僅限於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但其主要目標無疑是國家及其權力。簽署和批準《規約》的成員國意味著其主權將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它們原本對《規約》所列的國際罪行擁有普遍管轄權。國際刑事法院將主權國家的行為納入其管轄範圍,這是對絕對國家主權的挑戰。此外,聯合國為應對壹些國家的內戰而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也可以說明這壹點。此外,全球化對國際法的影響還表現在隨著時間的推移,國際法中出現了壹些新的分支,如國際發展法和國際合作法。
不及物動詞結束語
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法律,不言而喻,全球化必然會對國際法產生壹定的影響。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法。筆者認為,在全球化進程中,在處理全球化與國際法的關系時,應堅持以下幾點:第壹,國際法調整的國際關系的主體是國家,全球化對國家尤其是對主權的影響最為顯著。主權作為壹個國家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在全球化進程中或多或少受到了影響、侵蝕、異化或削弱,堅持絕對主權的觀點在當前看來是不可取的。堅持絕對主權,就是堅持壹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所有人、事、事享有排他性的最高管轄權。在主權國家之間的國際交往中,我們應該堅持“獨立自主、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幹涉”的基本原則。絕對主權理論對歷史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對二戰後廣大亞非拉民族國家捍衛自主、維護民族獨立也有壹定的阻隔和保護作用。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每壹個民族國家的發展都被納入了國際化、世界性的軌道,絕對國家主權理論逐漸暴露出其局限性。壹方面,全球化給各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另壹方面,全球化也制約著各國的發展,極大地影響著全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關系,這些關系是互動的。也就是說,全球化對絕對國家主權理論提出了挑戰。在全球化和全球國際社會形成的過程中,把國家利益僅僅局限於維護自身的安全、經濟和政治利益,已經不符合國際社會發展的現實和趨勢。[15]因此,全球化條件下的國際關系需要國際社會的合作,尊重國際社會的* * *價值觀。為了實現這壹目標,主權國家必須做出犧牲,割讓部分主權,以便及時融入國際社會,在全球化進程中不至於掉隊,實現更大的國家利益。其次,國家主權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壹定的限制和約束,而主權的約束就是主權國家本身。只有國家自願讓渡部分主權才是符合國際法的,而在外力作用下被迫放棄或讓渡部分主權則是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參與全球化的國際社會本身需要付出壹定的努力,通過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締結條約等方式放棄部分主權。大多數情況下是國家自願的,所以是符合國際法的。但也要看到,讓渡主權的領域是有限的,在壹些敏感的國際安全和政治領域,如核試驗、核監控、裁減軍備等,要堅持主權的不可分割性。主權的讓渡是基於國家自身的利益,與之前的主權概念不同。因為國際法上的主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階級社會的產物,是和國家壹樣的歷史範疇。在國際法上理解主權,要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不要幻想用固定的模式去要求。固定的觀念難以理解復雜的國際關系現實,主權的發展變化與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密不可分。主權不是永恒的、靜止的,而是動態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發展。[16]第三,全球化的發展,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國際交流的頻繁,帶來了國際法領域的壹些新問題,如國際環境法、國際發展法、國際合作法、第三代人權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單靠壹個國家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因為他們保護的目標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某個國家的單方面利益。事實上,我們今天所說的全球化和全球化的挑戰,指的是基於人類整體主義理論和人類共同利益理論的全球化。它著眼於人類社會生活的* * *本質,突出人類* * *相同的價值和* * *相同的利益。[17]這些反映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法新問題以及如何規範法律制度,將成為未來國際關系談判的焦點。但無論如何,堅持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首先要遵守的。
最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非國家行為體越來越多,非國家行為體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受到重視。非國家行為者在國際法的壹些部門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他們在某些國際法規則的形成中的作用不容忽視。例如,可以說明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環境法中的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無論非國家行為體如何發展,主權國家仍然主導著國際法律關系。國家之間的關系仍然是國際關系的主要內容,國家仍然是國際法的制定者,國家作為國際行為體系中的主要行為者,仍然在國際關系中起著主導作用。強調非國家行為者而忽視國家在國際法中的作用是錯誤的。總之,需要用新的思維方式研究全球化時代的國際法,這種思維方式受到傳統研究方法的限制。不僅不能促進全球化和國際法的發展,其作用還可能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