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壹種刑事處罰。適用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被告人。對於上述被告人,符合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沒有犯罪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時通常會規定緩刑的試用期。緩刑的緩刑期間實際上只是法律規定的壹個期間,是不可變更的法定期間。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但緩刑不能脫離原判決而獨立存在,所以緩刑的結束時間就是試用期的結束時間。
緩刑有以下三個特點:
1.宣布被告有罪。
2.被告暫時不予處罰。
3.檢查監管機構和人員的健全性。
什麽情況下可以爭取緩刑?
1,適用緩刑的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對於確有悔改表現,不監禁不會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必須適用緩刑。
3.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4.去法院判緩刑。
5、緩刑不用交保證金,但要交罰金。
緩刑是“緩期執行”,法院會同時宣布緩刑。試用期內不違反規定的,刑期不執行。犯罪情節嚴重或者不符合緩刑條件的,法院不會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