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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對找司法局關系有用嗎?

這個問題還得從下面分析。

有些人總認為打官司得靠關系,找公檢法內部的人才能打通,有的打人,不幫傷者,把錢花在別的地方。也就是說,老百姓說堵城門不如堵水口。

第壹,社會上確實有壹些人是幹這行的,吹噓自己和公檢法的壹些人有什麽關系。讓當事人拿錢,他來管。其實他會拿錢行賄。有些人拿了錢,自己裝進了口袋。俗話說,騎驢。

二是個別律師也參與其中,向委托人要錢,說能保證打贏,說會賄賂司法人員,還充當中介,拿錢疏通。其實這是很危險的行為,違法,行賄,介紹賄賂等等。為什麽不規矩點,拿刑事辯護費和民事代理費?

關於緩刑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如果構成法律規定,可以判緩刑,但如果不夠,就不能判緩刑。在司法隊伍大整頓的大背景下,有些人試圖通過關系解決事情是極其錯誤的。法律範圍之外的事情和過去不壹樣了,尤其是這幾年司法人員重組幅度很大,害群之馬隨時可能入獄。司法隊伍的純度在提高,工資收入也在提高。如果他們不小心,他們將被指控拿錢。首先,他們將被清理幹凈。當事人應當守法,信法,敬畏法。相信自己。不給司法人員制造麻煩,不給中介機構賺錢的機會,沒有人敢為超出法律範圍的事情以身試法,到頭來上當受騙。人財兩空,吃虧的是妳。

近期檢察機關主導的少捕慎訴政策,寬嚴相濟,未成年人少拘留,大學生初犯和老年人特殊群體寬刑事政策,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基層化解矛盾等。,都是新的嘗試。沒有壹樣東西是壹樣好的。向公檢法辦案的幹警、檢察官、法官解釋清楚,不遺漏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這壹點非常重要。那些盡力去聯系的當事人,不會有好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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