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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37天,偵查階段刑事律師在做哪些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嫌疑人面臨逮捕的局面,在這黃金37天,偵查階段的刑事律師可以做些什麽 ?

壹、偵查階段刑事律師介入案件

(壹)律師介入時間

犯罪嫌疑人受到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33條)。

(二)委托手續

1.被告人在押時手續

(1)向犯罪嫌疑人家屬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其所知的情況(公安局向家屬發出的《拘留通知書》);

(2)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刑事委托合同》(附《簽署訴訟、仲裁委托合同告知書》壹式三份,壹份交委托人,壹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由案件承辦律師存檔;

(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數份,復印證明親屬關系的證件;

(4)制作律師工作確認清單;

(5)置備案件袋(寫明案由:當事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之後補充案號)。

2.被告人沒有被羈押時手續

基本同上,《刑事委托合同》《授權委托書》由犯罪嫌疑人簽署。

3.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時手續

《指定辯護函》。

二、偵查階段刑事律師的準備工作

(壹)與辦案機關取得聯系

聯系辦理案件的公安預審部門或者檢察院偵查部門,向偵查機關辦案人員溝通的內容: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2.確定遞交手續及會見的時間;

(二)提前研究罪名和了解案情

1.學習研究罪名的犯罪構成及辯點;

2.知識型或技術型犯罪需了解專業知識、術語、行業背景;

3.向其家屬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抓獲經過、案情;

4.根據媒體報道了解案情及背景。

三、刑事律師工作之會見

(壹)會見前備忘

1.電話跟看守所預約會見的時間;

(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會見前應獲偵查機關批準,其他案件無需經過批準;大部分案件會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部分案件是5日內安排)

2.地圖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計劃;

3.需提前準備好的資料;

(1)授權委托書;(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紹信(需寫明律師執業證號、聯系方式);(3)律師執業證、實習律師證(如實習律師壹同會見)及其復印件(有些地方要求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有些地方實習律師會見是需要偵查機關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證(差旅及其他需要);(5)筆、紙、印油等辦公用品若幹;(6)交流提綱;(7)偵查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準予翻譯人員參與會見的同意函》(如有)。

(二)會見流程(以第壹次會見為例)

1.會見手續(遞交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出示律師執業證,登記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師信息);

2.律師第壹次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出示委托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親屬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托書上簽名確認;表示不同意的,應要求其書面表明意見;

3.按照交流提綱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完成會見筆錄後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問是否有補充或修改,確認無誤後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捺指紋;

5.會見完畢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三)會見交流提綱

1.律師自我介紹;

2.轉達親屬問候關心;

3.與家屬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說明,征詢犯罪嫌疑人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職務身份、是否受過刑事處分、被刑事處分的罪名及刑期、懷孕與否、患病與否;

5.感知其精神狀況;

6.了解抓獲經過、到案經過;

7.聽取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以及關於其無罪或罪輕的辯解(需對細節進行追問);

8.讓犯罪嫌疑人回憶偵查人員的每壹個提問及其回答;

9.告知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解釋刑法的有關規定;

10.聽取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以及關於其無罪或罪輕的辯解(需對細節進行追問);

11.了解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情況;

12.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解釋說明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回避、如實供述、變更強制措施、申訴、控告等);

13.了解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包括時間、種類、是否宣讀或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14.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過程中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偵查人員和監管人員是否存在逼供、誘供;

15.告知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流程和每階段預計的時間;

16.提醒核實訊問筆錄、鑒定意見等文書內容後方能簽名。

(四)會見目標

1.第壹次會見的目標:建立信任、心理輔導、告知權利義務、了解供述情況、偵查和羈押的合規性;

2.之後會見的目標:了解案情;了解供述情況;判斷是否有追加、變更罪名的可能性;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訴或控告;

(五)會見註意事項

1.面對監管人員或偵查人員無理阻撓,應運用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隨身帶上法律法規,在必要時以法條進行辯論;

2.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與辦案人員、監管人員發生爭執;

3.面對犯罪嫌疑人的謊言,不必指責,但應告知他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將在庭上質證、核實;

4.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違規要求,應以法律法規說明後果以及對本案的影響;

5.遵守律師會見的法律法規;

6.會見時與當事人談話需根據其文化程度、閱歷等綜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語言交流。

四、刑事律師工作之請求撤銷案件

(壹)適用情形

根據對案件的了解,刑事律師可從專業角度向立案的公安機關提交請求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適用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犯罪嫌疑人有不在場證明、並未參與本案;等等。

(二)法律意見書內容

1.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羈押情況;

2.委托情況;

3.案件基本事實;

4.法律分析;

5.請求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6.證明法律意見書相關內容的證據。

五、刑事律師工作之請求不予批捕

(壹)適用情形

根據對案件的了解,在偵查機關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批捕前,刑事律師可從專業角度爭取在辦案人員形成意見之前,向檢察機關提交請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使檢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問題,審慎考慮,避免錯捕之後所可能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

(二)法律意見書內容

1.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羈押情況;

2.委托情況;

3.案件基本事實;

4.法律分析;

5.請求公安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6.證明法律意見書相關內容的證據。

六、刑事律師工作之變更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司法實踐中較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審,拘傳和監視居住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討申請取保候審的工作流程。

(壹)申請時間

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時起即可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申請條件

1.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註: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常見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1.犯罪數額不大、已退贓的職務犯罪案件;

2.危害結果不大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

3.經濟賠償等達成諒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經濟賠償等達成諒解的故意傷害(輕傷)案、故意毀壞財物案件;

(四)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講解取保候審

講解內容:

1.取保候審的使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5條);

2.保證方式及條件、保證金退還(《刑事訴訟法》第66、67、71條);

3.保證人、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68、69條);

4.申請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的難度;

5.不承諾結果。

(五)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申請書基本內容:

1.申請人;

2.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羈押情況;

3.申請事項:請求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4.事實與理由;

5.證明申請書相關內容的證據;

6.保證方式。

(六)申請過程中的救濟

1.偵查機關駁回的情形

對於申請偵查機關需要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於不同意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申請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2.沒收保證金、保證人罰款的情形

保證人、被取保候審人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5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壹次。上壹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之後,應該在7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七)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1.期限屆滿。《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七、刑事律師工作之代理申訴或控告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刑事訴訟法》第36條)

(壹)代理申訴或控告的情形

1.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訊逼供、監管人員不作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關押人員毆打;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利。如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3.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權利。如辯護權;知情權(告知回避權、聘請律師權利、鑒定意見、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偵查終結的結果、補充偵查後的結果)。

(二)受理部門

向直接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檢察院申訴或控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相關證據

通過會見搜集;註意及時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證據的方法。

(四)申訴或控告書的內容

1.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申訴或控告對象;

3.違法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4.初步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5.法律依據;

6.對處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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