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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學軍的人物事跡

2004年9月,在佛山打工的廣西農民陳誌林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壹審裁定肇事方賠償8萬元,陳誌林的父親陳祖玲提起上訴。黃學軍重審時發現:陳某在發生事故時已在佛山居住壹年以上,有暫住證、就業證和工資收入等證明。佛山已於2004年7月統壹了戶口性質,所有的農民全部轉為城市居民,根據佛山的現狀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她提出了依法改判此案的想法,這壹提議,得到了合議庭成員的壹致認同,判決陳某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城鎮居民計算。

當拿到24萬多元死亡賠償金的判決書後,風燭之年而忍受喪子之痛的陳氏夫婦破碎的心靈得到了莫大的安慰。不久,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收到壹封來自廣西藤縣下黎村陳氏等21位鄉親的聯名感謝信。    黃學軍1988年高中畢業進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打字員,壹幹就是6年。那時候全院只有兩臺電腦,兩名打字員承擔了所有法律文書的打印工作。在別人看來,這份工作也許是枯燥無味的,但黃學軍則覺得自己在其中學到了很多前輩辦案的技巧,還有法律文書的寫作。接著,黃學軍幹了2年的書記員,她對自己的工作要求是:壹是熟悉案情要準確、二是善於歸納總結條理清晰,三要記錄速度要快。其實這也是法官的基本功,為她後來的法官工作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在這8年的實踐錘煉中,黃學軍堅持學習,努力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壹方面虛心求教周圍同事,另壹方面向書本要知識,先後獲得大專、本科文憑,並就讀研究生進修班。1996年,黃學軍如願成為壹名法官。

黃學軍所在的民壹庭的案件主要審理壹審判決後不服上訴的離婚案、人身損害賠償案、民間借貸以及許多難以歸類的民間侵權案,這些案件紛繁復雜。10年裏,黃學軍經手審理的2000多起案件,無壹超審限,無壹改判發回重審,無壹件錯案。

這緣於黃學軍對每件案件都打醒十二分精神,不允許自己有絲毫的倦怠。她說:“我們壹天打許多次官司,但是當事人壹輩子或許就打壹次官司;辦壹件錯案對我們來說或許只是幾千分之壹,但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壹百。”這種“體貼”的想法令她將每壹次開庭都當作“第壹次”。

即使有壹些標的僅幾百元的打架賠償糾紛,在外人看來或許覺得真是“無聊”,然而黃學軍卻不這樣看,“小案壹旦處理不好,也可能誘發刑事案件。”抱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黃學軍無論大案、小案都會盡力將它們“擺平”。

民事庭的工作量很大,黃學軍經常壹天開四個庭,每兩個小時壹個庭審,從上午上班壹直到下午下班,甚至常常需要拖到晚上七八點,連吃飯都沒有時間。但黃學軍不僅“堂上”追求完美,而且庭審後的判決書的寫作也壹絲不茍,要求自己不讓壹個標點符號出錯。

這種小心細致的作風也正是民事庭工作的需要。1999年,在順德某印刷廠打工的小黃在進行燙壓操作時發生意外,右手嚴重燙傷致殘。壹審法院判決廠房賠償9萬多元,但廠方老板卻以此案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起上訴,想推脫責任。

接到這個案子後,黃學軍立刻著手調查,壹方面先是幫小黃找到了法律援助,穩定她的情緒。另壹方面,黃學軍走訪壹審法院、工廠、醫院,並翻閱了大量的案件資料。就這樣,黃學軍終於在壹堆雜亂的文件中,發現小黃受傷後曾經找過仲裁的文書,這份新的證據證明小黃的訴訟時效沒有超過,老板不賠償的理由是沒有依據的。黃學軍依法維持了壹審法院的判決,老板要賠償小黃九萬多元。    黃學軍的朋友、同事們大多稱呼她為“軍姐”,平時溫文爾雅的“軍姐”又有“鐵娘子”之稱。黃學軍有自己的解釋。何她說:“‘鐵’嘛,大概是指辦案吧。我們辦案就要把每壹件案件都做成‘鐵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得起時間考驗。”

黃學軍剛當上法官後不久碰上了壹件棘手的離婚官司,小芬的丈夫有外遇,兩人感情破裂,壹審判處離婚,小芬不服,“我們母子三人,今後吃什麽?穿什麽?”面對在法庭上嚎啕大哭的小芬,黃學軍想:“壹個女人,怎麽對男人就依賴到這種程度!”帶著疑問,黃學軍家訪了小芬。“我們女人要堅強壹些!”她鼓勵小芬重拾對生活的信心。官司最後還是判離了,後來,黃學軍還聯合婦聯幫助小芬安排了工作。

黃學軍是壹個性格爽直的人,做事幹脆利落。但在法庭上,她會很耐心地傾聽當事人的陳述。“如果二審說話的機會都沒有保證,他更會覺得自己冤。我們即使在程序和實體上處理得很公正,卻不能消除當事人的疑惑,無法讓當事人從內心裏接受判決,所以法官要把庭審當作緩解糾紛的‘減壓器’、化解矛盾的‘潤滑劑’。”這是黃學軍對當事人的“體諒”。

在壹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上,壹方律師頻頻舉手要求補充意見,黃學軍滿足了他的每壹次請求。庭審持續到下班時間,律師又拿出壹本法律教科書,要求法官“註意本書中值得參考的觀點”,黃學軍允許律師朗讀了重要的段落。

有壹次,壹位老同學約她吃飯,提出要她幫忙。原來,老同學家的大門砌得太大,稍稍占用了鄰居的通道,被鄰居告上了法庭。黃學軍婉言謝絕了老同學,表示“法律會還以公道”,自己掏錢付了飯款。最後黃學軍的老同學敗訴,被判決拆除大門,恢復原狀。 2005年底,壹起因孩子的撫養權上訴的離婚案件到了黃學軍的手裏,在初次閱卷和開庭後她已意識到壹審法院的判決孩子歸女方撫養並無不當,可是她並沒有輕易下判。因為男方在訴訟前曾將孩子藏匿起來,態度相當強硬:“大不了就是15天拘留,我已經做好了準備。”男方表示如果不把孩子改判給他,他將把孩子壹直藏到18歲成年為止……

黃學軍的心情沈重了,如果馬上判決,會釀成新的矛盾和糾紛,爭搶孩子,會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創傷。她想:“必須從有益於孩子身心成長來考慮調解此案。”黃學軍先後調解了五次,苦口婆心地指出對孩子的傷害,男女雙方在調解中數度落淚,黃學軍此時才下了維持原判的裁決。

2002年12月底的壹天深夜,在壹家酒吧工作的李小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下肢癱瘓,經法醫鑒定為二級傷殘,車禍發生後,酒吧老板陸續主動承擔了醫療費等78000元。2004年7月酒吧因經營不善幾近倒閉,老板便不再支付任何費用。李小姐萬般無奈下坐著輪椅來到了法院起訴,要求酒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壹審中被告辯稱雙方屬於勞動爭議,應遵循先仲裁後起訴的程序,事實上,李小姐的案子已經超出了60日的勞動仲裁申訴時效。嚴格地從法律上來說,她已經喪失了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

酒吧老板由於虧損嚴重,加上官司纏身,已經患上了抑郁癥,黃學軍調解的第壹步就是要解開他的心結。但是每每酒吧老板的心結剛剛有所舒緩,李小姐又上門靜坐,引發了酒吧老板的強烈抵制,調解又要重頭再來。黃學軍四度調解,終於,在連續三晚的長談後,老板被感動了,表示願意壹次性賠償3萬元。拿到這筆錢,李小姐和老父親也失聲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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