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檢察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對黃決定刑事拘留。
2002年9月,福清市檢察院認為黃的翻譯費是國有資產,並指控他犯有貪汙罪和濫用職權罪。幫助黃收取翻譯費、翻譯費的林,被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汙罪提起公訴;起訴福清市公證處私分國有資產罪。
2002年9月13日,福清市檢察院以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汙罪對黃決定逮捕。
2003年2月,福清市檢察院將黃及公證處起訴至法院,起訴書認定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貪汙178318元”。
2003年3月,黃被取保候審。當時,福建省司法廳致函司法部,就公證文書翻譯問題請示。回復稱,司法部派出由中國公證協會、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赴福州調查。
2003年5月10日,調查組認定本案翻譯行為應界定為翻譯人員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合同,而非公證處。公證處沒有提供翻譯服務,不能收取費用,所以翻譯費屬於勞動者的合法收入,不是公證處的收入,不屬於國有資產。福清市檢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隨後,中國公證協會也回復福建省司法廳,解釋翻譯不是公證處的法定職責。公證處不具備翻譯能力,無法提供此項服務。需要翻譯時,可由當事人和翻譯人員依據民事合同辦理。無論公證處是否提供協助,都不能視為公證。翻譯費應屬於譯者的勞動收入,更不用說將其界定為國有資產。福清市公證處的翻譯費應按照上述精神辦理。
2008年5月23日,福建省公證協會致函福清市法院,認為公證處法定代表人沒有主持、決定或授權他人分割翻譯費,公證處也沒有以法人名義承擔接收、翻譯、收費、發送、結算及相應過錯的責任,公證處工作人員只是翻譯活動中的中介。通過涉案翻譯勞動收取壹定報酬的模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此後,福建當地政法系統多次開會討論此案,但沒有明確結論。這個案子拖了六年。
在多次被取保候審後,黃於2009年4月7日再次被逮捕。但因當時警方沒有找到黃,2009年4月8日,福清市公安局對黃進行網上追逃。
2011黃歸案後被拘留。
黃到案後,法院恢復審理。
2012年3月29日,因超期羈押,福清市法院決定對黃取保候審6個月。1年後,案開庭前,黃再次被投入監獄。
2014年3月27日,福清市法院決定逮捕黃;
2014年5月29日黃被抓;
14年6月,福清市法院判處黃有期徒刑11年。法院認為,翻譯是由申請人委托公證處進行的,而不是直接委托給翻譯人員黃等進行的。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時,需要翻譯的文本由申請人直接交給公證處,公證處再委托黃翻譯。公證費代表公證處,公證處和翻譯員屬於委托關系和被委托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翻譯費40%歸翻譯人員,60%歸公證處,這是翻譯人員與公證處的默認約定。60%的費用為公證處所有的表外財產,黃無權處分。他私分並占有60%屬於公證處的費用,構成貪汙罪。
黃案於2065438年6月6日+07日在福清市法院宣判。黃壹審被福清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法院認為,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17萬余元,並將其中9萬余元私分,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壹審的刑期是11年。後黃上訴。
同樣被控非法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福清市公證處並未參與壹審判決。在黃案壹審宣判前,公證處工作人員林某已於200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14年6月25日,黃上訴至福州中院;
2014 10 15福州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法庭上,黃的辯護律師認為,壹審庭審時,公證處主任出庭作證,但其證言是否可信,法庭未作出說明。
2015月18日淩晨11時30分,福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黃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故撤銷壹審判決,當庭宣判黃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