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犯毀滅證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證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數據: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以情節嚴重為前提成立的。幫助毀滅、偽造重大案件證據、重要證據、多重證據和多次證據的。
幫助多方毀滅、偽造證據的,毀滅、偽造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都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輕微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本罪是危險犯,不要求已經妨礙司法活動客觀公正的侵害結果,只要求有妨礙司法活動客觀公正的真實危險。從理論上講,本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態。
但由於本罪情節嚴重,如果行為人已經開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毀滅、偽造證據,則難以認定情節嚴重。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客觀方面是幫助訴訟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人必須銷毀或者偽造的是他人為當事人的案件證據。
銷毀或偽造他為當事人的案件證據,由於缺乏期待可能性,刑法沒有將其定為犯罪。也就是說,行為人銷毀、偽造的,壹定是關於他人訴訟案件的證據。
相關案例:
李,41歲,在石景山開了壹家烤魚店。2015零時許,服務員李某佳、李某義、張某與顧客王某及其女兒發生爭執,雙方互相毆打。
王說,當天,他和女兒去烤魚店吃飯。晚上11,他們還沒吃完,壹個餐廳服務員(李某佳)讓他們先結賬,於是雙方發生爭執,打了起來。
王雙耳耳膜穿孔,鑒定為輕傷二級,其女兒肘部、膝部軟組織挫傷,鑒定為輕微傷。張某還說,當天下午打架後,李某讓朋友帶他、李某佳和李某義到村。
他說他會打折手臂,讓小傷抵消小傷,這樣就不用賠錢了。李某乙用鋼管打了張某的左臂,後到醫院拍片,卻發現沒有骨折。隨後李某乙用鋼管擊打張某的右臂,並用板凳腿擊打。
但是去醫院拍片,還是沒有骨折。餐館老板李說,當時允許張某傷胳膊,是因為他想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可以和對方協商。沒想到用硬物砸了他胳膊好幾下都沒斷。
是指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其正在窩藏的行為。該罪包括兩種行為:壹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
這是指向罪犯提供自己的住所和管理的房屋或給他錢和東西,包括食物和衣服,以幫助他隱藏或逃避法律調查。二是虛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
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主要指窩藏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行為的;窩藏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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