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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壹般會問什麽問題

法律分析: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親友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托書上簽名確認。2、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黨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被刑事處分的罪名、期限。4、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5、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主要事實包括但不限於: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6、陳述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預備犯;未遂犯;從犯;脅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現;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等。7、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是否存在證明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包括但不限於: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是其所為;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構成犯罪;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使職權以及意外事故;無刑事責任能力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8、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於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等。9、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如: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誘供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壹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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