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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公廨的上海法租界會審公廨

清朝鹹豐九年二月二十七日(1859年3月31日),法國駐上海總領事敏體尼(Louis Charles Nicolas Maximilien Montigny)在上海法租界設違禁罪裁判所,審判各類華洋混合案件。清朝同治八年三月初二(1869年4月13日),法租界會審公廨成立,地址位於公館馬路(今金陵東路外灘2號)法國領事署內。上海道(或其代表)每周到領事署開庭3次,法國駐上海副領事兼陪審官。

法租界會審公廨的主要內設審判機構有: 中國刑事初審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中國刑事上訴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中國民事初審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中國民事上訴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刑事初審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同審判 刑事上訴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同審判 民事初審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同審判 民事上訴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同審判 上訴案件由上海道臺會同法國駐上海總領事審處。凡中國官員和法國陪審官審理過的案件為終審案件。會審公廨還設有書記室,由1位書記長、法國和中國的書記、秘書、翻譯、文書等組成。

清朝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道撤銷會捕局,由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獨家負責逮捕人犯。會審公廨規定,民事案件準許聘請律師,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須1000元以上,律師必須為操法語的法國律師;刑事案件不準律師進行辯護,判決後不準上訴;民事及刑事案件均由陪審官主審。會審公廨的全部司法行政事務由法國領事辦理。

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上海光復,法租界會審公廨華官逃走,法國駐上海總領事趁機接管了會審公廨,並自行任命官員。民國三年(1914年),會審公廨改為公董局警務處的下屬機構。1914年4月,《法租界外馬路警權協定》成立,公董局按照該協定第10條的規定,在薛華立路20號建設會審公廨,並於民國四年(1915年)9月17日正式落成,法租界會審公廨遷入該址辦公。民國十壹年(1922年)1月,該公廨又列為公董局附屬機構,所屬拘禁所仍歸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管轄。

民國二十年(1931年)1月27日,法國駐上海總領事改組法租界會審公廨,將純涉華人的民事案件改為由華官單獨審理。8月1日,法租界會審公廨撤銷,成立了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江蘇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 姓名到任時間備註魏秀芝1869年4月13日第壹任朱璜    翁秉鈞1881年3月8日兼管會捕局事,原讞員朱璜交卸王雁臣1883年11月1日  王賓1887年3月7日  葛繩孝    杜仁幹1900年10月6日  杜枝園    孫士麟1902年9月17日  魏詩銓1903年5月14日  魏蒓塢1903年5月14日  李嶽衡1903年5月22日代理魏詩銓1903年6月9日回任陳曾培1904年3月24日  聶宗羲1907年5月27日5月31日萬鐘之代理,6月10日聶宗羲回任,1908年聶宗羲離開上海,由景嵩代理,10月2日回任宋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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