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擴展數據
記者潘從武通訊員劉丹近日,被執行人王某因欠錢被新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凍結住房公積金8萬余元。
2014王因民間借貸糾紛,被多名當事人訴至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標的40余萬元。法院判決後,王拒不執行,當事人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查明,王某因欠錢,工資已被法院凍結並按月扣除。除了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裏的8萬余元,沒有發現其他可執行財產。
於是,法院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書,依法凍結被執行人王的住房公積金8萬余元。
法院法官認為,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判例,公民住房公積金符合申請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屬於可執行財產。
理由如下: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這意味著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壹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但處分權有限,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職工本人,不能對抗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免除執行的財產範圍,公民必須以個人財產對其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法律明確規定為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可以主張免除部分財產,但主張免除的財產範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
免於執行制度是為了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安全,維護公共利益而設計的。我國的執行豁免制度隱含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被執行人可以主張免除其住房公積金。特定條件下的強制執行,不違背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宗旨,不侵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強制執行,這些條件是基於不違背設立目的、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不侵害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人民網-如果妳欠錢,法院會凍結其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