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取證的重要性
離婚案件雖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
但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證據不好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壹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尤為註重的問題。
1、在離婚案件中,由於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在我們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必須去調查取證另壹方有過錯的證據,並對***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當事人只有掌握了另壹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才可以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壹個理由。
2、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特別註重***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應該講,每個人都不願意打官司,不論原告還是被告。而“法庭上見”,幾乎全都是對於財產分割達不成壹致意見的後果。因此,作為原告,在起訴前,壹定要註意做好訴前準備工作。因為目前,法院壹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壹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簡易程序壹般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壹般為壹個月)內沒有舉證,法院當然不會主動告之妳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另外,壹定要註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壹般是需要查詢的;股票資金對賬單是需要委托律師收集的。甚至現在有的單位,調查其員工的工資情況,房地產資料的內檔需要調查收集。此外的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因此,靈活運用調取證據的是相當重要的。否則財產轉移了再去打官司就太遲了。
離婚訴訟舉證要點
壹、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壹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 證明壹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壹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另:1、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2、曾經有過糾紛並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3、夫妻***同財產(包括婚後***同購置、婚後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說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鑒定。
5、子女的情況(具體說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憶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家庭住房(是誰所有、***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後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7、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鑒定或醫院鑒定。患有精神病、癡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屬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需經我國駐國的使、領館認證或經我國認可的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認證方為有效。
離婚如何取證?
壹, 提供結婚登記證書.壹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壹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壹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二, 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三. 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壹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四, 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壹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壹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壹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 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六, 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七, 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八, 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九, 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十, 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離婚取證的方法於技巧
在離婚案件中,對於嫁妝、聘金、婚後財產以及親屬間債權債務,以及包二奶甚至重婚等的情況,往往缺乏證據,導致案件爭議很大。而是否能夠取得充分有效的證據,是否能查明案情,往往對案件的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在不久前代理的壹起雷某與陳某的離婚案中,筆者作為原告妻子雷某壹方的代理人,明知雷某所說的其夫陳某與二奶在外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還生有壹女)的情況可信度較高,但卻難以取得相關證據,缺乏證據支持。
如果取不到這個證據,不但難以證明陳某與其二奶的重婚事實,而且也無法使其妻作為無過錯方來多分***同財產並請求損害賠償,甚至連離婚的理由都不足。毫無疑問,這個證據成了整個案件的關鍵,也成了證據調查員工作的重點。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多方發動雷某親屬打探陳某的消息,終於查到了陳某與其二奶的藏身之處——壹個出租房內。
人雖然找到了,但如何取證又是個頭痛的問題:雖然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了重婚罪,但其妻雷某並不希望他被判刑,而只希望他承擔民事責任。那麽,讓公安部門出面調查取證,顯然不是最好的途徑(讓公安出面,肯定要以重婚罪報案)。筆者最後讓雷某以違反計劃生育的名義(陳某與二奶生的壹女肯定沒有合法手續),向出租房所在地的計生部門反映。由於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地抓得都較緊,因此計生部門在得到舉報後,立即派人查明了陳某與二奶非法同居和違反計劃生育的事實,並作了詳細的筆錄。筆者向計生部門依法調取該筆錄後,原告方無疑擁有了壹份政府機關出具的鐵證。此後的案情自然就水到渠成,原告也獲得了滿意的結果。
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占便宜”,離婚當事人必須掌握許多合法有效的證據向法庭提交。如:***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外遇過錯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如:用於通奸的避孕套、衛生紙(巾)、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工具等。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壹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鑒定結論 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制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想要離婚不吃虧,離婚證據將決定官司輸贏。“調查取證”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否則將是“打草驚蛇”“空口無憑”。
從另壹個角度看,包括:
壹、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壹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壹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3、證明壹方的父母長期照顧、協助撫養子女的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壹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證明婚外情的關鍵證據是什麽?
根據歸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4)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所以,有合法來源的錄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有效證據的,這就不包括電話清單和室內偷 著拍的床上鏡頭了,因為這些證據的來源是不合法的。當然,有合法來源的電話清單是可以作為輔助證據的。
5)類似“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過錯方情急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重要證據;
6)嫖娼事件等,壹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口供筆錄;
7)公司單位查實員工的婚外情後,可能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8)如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這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應該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
9)抓獲有超過普通朋友關系的行為舉動(比如:擁抱、親吻,等),可通過拍照、攝像等收集證據。
離婚訴訟時,什麽外遇證據會被法院采信?
對於婚外情官司,特別是婚外情調查這塊都是難點。證據即使能被采用 法院也多不判離婚。以下是常用的證據: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
此類婚外情證據壹般很難被法院采信,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采信,要有壹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說,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麽等。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很難被法院采信。
2、保證書“白紙黑字”難否認
在婚外情被配偶發現之初,壹些人會寫下保證書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那麽這份對方親口承認的“白紙黑字”能否作為配偶有外遇的證據呢?律師認為是可以的。在訴訟時,壹方出示了保證書後,對方有可能指出該保證書不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但是如果對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自己的說法,該理由通常不會被法院采信。因為夫妻雙方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在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將帶來的後果。
3、照片效力有限難“作證”
很多人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證據,往往會聘請“私家偵探公司”的人員對其進行跟蹤,然後拍攝下照片。因為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4、錄像偷著拍時地點只能在自家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偷著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采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沖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所以壹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雙方就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采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外遇行為予以認可,那麽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另外,因為現在的壹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婚外情的證據即使收集到,在幫助當事人實現訴訟目的方面雖有壹定作用,但也不大,因為即使這些證據能證明對方有外遇,但也只能證明過錯只發生過壹次。此外,有外遇並不代表夫妻感情就壹定破裂,所以法院不會因此就判離婚。另外,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即使壹方能證實另壹方有外遇,也無法獲得賠償。
手機短信在離婚中作為證據的效力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手機短信作為訴訟七大類型證據之外的新類型證據正逐漸被擺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當事人的質詢,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註,而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