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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

婚姻家庭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應該先入為主地去促使當事人達到離婚的目的,或者使當事人堅定離婚的意誌。而是在接受委托時,要深刻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掌握“合”與“分”的精神實質和法律內涵,運用靈活的工作方法,努力使爭議雙方握手言和。實在無法或者沒有必要和解的,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可以將矛盾控制在最低限度,甚至“好與不好”,從壹個家庭的穩定來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關於如何維持夫妻間的親密關系,在研究了中、英、美、法、德、日等國關於夫妻關系和男女心理的專著後發現,由於激素的刺激差異,男女大腦發育在胎兒期是不同的,這已經發展為男女73種心理差異。在處理夫妻關系時,由於雙方未能意識到自己對事物心理反應的差異,且大多套用父母甚至祖父母關系的模式,在現代社會生活觀念的沖擊下,必然會出現各種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或者夫妻之間會出現相互尊重的情況。其實,壹旦我們掌握了男女的心理差異,學會了壹定的夫妻相處技巧,夫妻關系就會更加親密、溫馨、幸福。法律與婚姻心理調適的有機結合,使婚姻關系調適的積極效應日益完善。實踐表明,讓來訪者在壹個“安全”的環境中努力改善婚姻關系,消除來訪者利益關系的顧慮,比單純調整心理要明顯得多。

婚姻律師

婚姻律師概念

婚姻法是壹定社會中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壹定社會中婚姻制度的法律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產生的人身關系,也包括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律師是指以辦理與婚姻有關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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