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律師事務所研發了“合同機器人”,致力於自助合規審查和合同管理,自動處理在線文件的審閱。 英國謝菲爾德大學發布壹款新型人工智能系統,該系統能夠幫助處理法律案件,並對結果進行預測,其結果準確率接近80%。
因此,將人工智能技術更好地應用於司法領域,有助於給法官“減負”,提升法院人力資源利用率,使法官更專心於核心工作即判斷權的行使,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 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範圍。 目前,人工智能在我國法院系統的應用主要體現在智能輔助文書處理、智能轉換庭審筆錄、智能輔助案件審理、智能輔助司法服務四個方面。
積極構建人工智能與傳統審判方式的互補型關系。目前,在智慧法院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應用還存在地區差異、個體使用差異、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輔助審判功能有待進壹步延伸等問題,具體表現為各地在信息化建設方面進度不壹,有些地方還相當滯後,沒有引入先進的審判系統,有些人還不習慣使用新的智能系統,智能系統還不夠智能和人性化,其功能還有待進壹步開發和完善。
如庭審語音錄入系統還不能適應復雜庭審的需要,存在無法識別當事人口音問題,不能選擇性記錄及對法律術語及商業信息的識別準確率不夠高等缺點;類案搜索功能還存在內外網未統壹的問題,數據還不夠全面準確。
究其原因,從數據層面看,當下的法律數據尚不充分、不全面且結構化不足,尚存在區域隔離、數據生成困難等問題;從算法層面看,法律人工智能所使用的算法還不夠高效;從人才層面看,法律界、人工智能界疏離。這些都制約了人民法院應用人工智能的能力和水平。
因此,在發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應用方面,應在數據、算法和人才培養上下功夫,打造更準確全面的數據庫,研究更高效、準確的算法,培養精通法律與人工智能的精英人才,打通法律與人工智能之間的技術壁壘,生產和升級出更實用便捷的人工智能產品,並推廣適用,更好地服務於司法和人民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