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市的分類和要求,考慮各鄉鎮的實際情況,將鄉鎮分為三類確定補助標準。
壹類鄉鎮:城關鎮、洛門鎮鎮、山丹鎮。
標準為:在鄉鎮工作不滿10年(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的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
二類鄉鎮:馬裏鎮、葛覃鎮、鴛鴦鎮、泗門鎮、溫泉鄉、龍泰鄉、華林鄉、咀頭鄉、高樓鄉、潘宇鄉、洋河鄉。
標準為:在鄉鎮工作不滿10年(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的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240元、340元、440元。
三類鄉鎮:延安鄉。
標準為:在鄉鎮工作不滿10年(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的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280元、380元、480元。
二、相關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鄉鎮工作補貼實施範圍僅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事業單位正式人員。
2、鄉鎮工作補貼水平不低於月人均200元,補貼標準可根據鄉鎮情況和在鄉工作時間適當差異化,並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工作人員傾斜。
3、鄉鎮工作補貼從當月起按月發給鄉鎮工作。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後的次月起,鄉鎮工作補貼停發。
4、鄉鎮工作站所需經費,按其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支付渠道解決。
5、各地實施鄉鎮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對工資收入水平相對較高的鎮是否實行鎮級補貼,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6、鄉鎮工作補貼,由2015+0+0。
7.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基層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
1.高校畢業生畢業後2年內,到中小企業、中小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單位就業,或者到街道、社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
2.簽訂壹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畢業後2年內;
4、大中專畢業生在同壹單位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
5.補貼對象從事勞務派遣的,參保單位和用工單位應同時符合基層用工條件;
6、補貼對象不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時,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召開。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結束。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二十壹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集村民會議並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